东南网8月2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吕寒伟 见习记者 刘承烺/文 陈巧思/图)高林一里一套保障房被出租近两年,本报昨天报道以后,引起市建设局领导的高度重视。
目前查明,该保障房的房主有两套保障房,一套是公务人员租赁房,2008年前申请;一套是公务人员保障性商品房,2010年申请。
导报记者查询到,依据此前的《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2008年7月15日前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家庭,可以重新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
但是,在购买了保障性商品房后,房主并没有及时退回原有的租赁房。根据《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的退出规定,在社会保障性住房交房后六十日内,应退出其原有的政府优惠政策住房。
建设部门已经约谈了房主,并做了笔录,房主做出表态,将退还原来申请的保障性租赁房。对于其出租行为,市建设局已经启动执法程序,将发出整改通知书。“一个家庭只能有一套保障房,存在违规行为,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市建设局保障办负责人表示。
问题1 谁在监管保障房?
导报报道的这套保障房,于2012年签订了出租合同,为何近两年时间没有被发现?对于监管保障房的使用管理,《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里其实早有明确。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社会保障性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而物业服务企业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住房档案,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空置等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社会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户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变化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这是政府部门、物业,监管和巡查力度不够的原因。”正在申请保障房的市民张先生认为。
问题2 监管难度在哪里?
保障办负责人介绍,政府对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一直是很严格的,对于保障房的使用管理,每个季度都会有人巡查,同时受理举报进行核查,并上网搜索是否有上网发布出租信息的租户。
但这名负责人坦承,监管难度大、取证难,“住户很多都是白天出去,晚上很迟回来,物业人员白天上门敲门基本上很少有人开门,就算有人开门,物业人员也不能确认其是不是保障房的申请人”。
对于上门核查,如果房屋住的不是房主,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往往是“朋友、亲戚借住”,无法核实。据悉,仅高林居住区就有6000户住户,一户一户排查,耗时大,效果也不明显。
根据规定,住房住户有义务配合核查,但有的对工作人员破口大骂,甚至扬言使用暴力。而排查相对滞后,有时接到举报有人转租,等查到时,租客已经搬走了。
导报记者试着在网上发布高林居住区的求租信息,并搜索出租信息,但没有收获。“如果有人想出租,是不会到网上发布的,也不会找中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林居住区住户说,这种方法其实难以排查。
问题3 多套房未及时发觉?
名下有两套保障房,都是公务员保障房,一是租赁、一是购买,此前未被发觉,和过去的体制有关。
以前,公务人员保障房,向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普通市民申请保障房,向国土或建设部门申请。此外,属于租赁的保障房,由国土局管;属于购买的保障性商品房,由建设局管。
比如,公务人员申请承租保障房的,由市国土局的公房管理中心组织选房;申请购买保障房的,由建设局的住宅办组织选房。
多头管理的局面,从2012年起发生变化。当年5月,本报报道,被誉为市政府“大管家”的市政府办公厅,拉开了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序幕。由于厦门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原有的“多头管理”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取消了原有的保障性住房处,并对原来相对分散的职责进行新的整合加强。
机构改革确定,市建设局为保障性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并成立了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体承担保障性住房的各项管理工作。
紧接着,当年9月1日起,《厦门市公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施意见》被停止执行,公务人员和其他申请家庭一样申请。
问题4 为孩子读书转租房子?
导报记者在采访中,有多人提到,在保障房小区里,有一种转租行为——为了孩子读书方便,将保障房转租。“比如,一家人住在高林,孩子在市区读书,高林离市区那么远,现在都是独生子女,考虑到孩子实在太辛苦,这家人要么在爷爷奶奶家里住,要么到学校旁边租房子住,高林的房子就拿去出租。”一位居住在高林一里的住户介绍。
此类情况同样必须处理,但在核查过程中,有住户会站出来和工作人员讲道理,列出“教育比天大”、家庭困难等理由,有人提出,这种现象不一定要管得特别严。
但从法规的严肃性和保障房的特性来看,一位政府部门的公务人员坚持,必须依法加强监管和查纠,每个家庭都有困难,不能因为有特殊情况就违法,不能因此把保障房作为谋利的工具,如果确实暂时不需要,应该把房子退出来,让给更有需要的人居住。
专家
曝光不诚信住户 建房屋信息共享平台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民盟厦门市委副主委朱奖怀,对比了房屋监管的两种模式。他说,现在的保障房管理,是一种物业管理、受委托管理,主要是收物业费,而住房情况比较复杂,管理起来难度较大。
以前的公房管理不同,是一种主动管理,建立了房管员制度,每个房管员都是责任人,对应一个片区,不仅对物(房屋)管理,还要对使用人管理。保障房需要强有力的监管。
他指出,虽然经过机构改革,但是,仍然缺乏一个房屋共享信息平台,应当把购房网络、产权网络、保障商品房网络、保障性租赁房网络整合在一起,及时发现保障房家庭成员的住房条件是否变更。
对于住房条件变更,但是没有及时退回住房的住户,应当对其不诚信行为进行曝光,在今后的房屋贷款等方面制约他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