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变化 1 普通商品住房认定 此前>> 岛内单套总价300万元以下,岛外单套总价220万元以下 现在>> 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2 购买房屋时间认定 此前>> 按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 现在>> 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时间 3 限购措施 此前>> 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现在>> 岛外不再限购。岛内思明区、湖里区非普通商品住房不再执行住房限购措施。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次在思明区、湖里区购房的刚需人群,限购1套普通商品住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1套住房的,在思明区、湖里区限购1套普通商品住房,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思明区、湖里区向其销售普通商品住房 记者昨日从第58次市政府常务会上获悉,厦门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并从今日起实施。新政策将通过调整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鼓励发展二手住房市场,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调整住房限购措施等,进一步促进厦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厦门日报讯(文/记者 黄怀) 144平方米以下住房 可享受税收优惠 原标准为岛内单套总价300万元以下,岛外单套总价220万元以下 为了引导住房消费,支持合理自住刚性购房需求,《实施意见》调整了普通商品住房的认定标准,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一个小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容积率越小,居住密度就越小,相对舒服)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属于普通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样的认定标准省略了住房交易价格这项指标,而目前“普通商品住房”执行的标准为:岛内单套总价300万元以下,岛外单套总价220万元以下。 购买房屋时间按合同备案时间确定 比此前按产权证或契税证明的时间缩短两三年,利于二手房交易 《实施意见》鼓励发展二手住房市场,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房屋时间由之前按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调整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时间确定,这样大约可以缩短2-3年。由于存量二手住房交易的前提是要有产权证,而且交易时间比较短,因此二手住房交易仍然按照原来规定,即按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认定。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岛内可买两套普通商品房 岛内非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以上)不再限购,岛外不再限购 由于厦门岛内新建商品住房存量和新批供应量较少,价格较高,因此《实施意见》采取岛外放开限购,岛内逐步放开的思路。 根据政策,岛外各区,包括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不再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岛内思明区、湖里区非普通商品住房不再执行住房限购措施。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首次在思明区、湖里区购房的刚需人群,限购1套普通商品住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1套住房的,在思明区、湖里区限购1套普通商品住房,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思明区、湖里区向其销售普通商品住房。 另外,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房人住房套数证明仅查询其在本市拥有一手商品住房的套数,由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查询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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