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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昨出台实施细则 为岛内外住房限购“松绑”

2014-08-15 07:28:32易福进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 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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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免征营业税

新建商品房“购买时间”认定有变

对于二手房交易,厦门昨日出台的实施细则也明确: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规定,个人转让购买的新建商品房的购买房屋时间认定,由此前的按“以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的时间确定”,变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时间确定”。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备案时间往往要早于产权时间两三年,这意味着认定时间可缩短2—3年,将让更多二手房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由于存量二手住房的前提是要有产权证,而且交易时间比较短,因此二手房交易仍按原来的规定,即按取得的房屋产权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认定。

关键词 房贷

现有购房贷款政策暂时不变

“闽八条”中明确“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的条款。

不过,由于这一政策在具体执行中有困难,厦门暂无法采纳执行,因此厦门购房贷款政策暂时不变。

关键词 购房入户

维持现有政策不作调整

对于备受关注的“购房入户”,厦门也明确,继续保持去年12月10日起执行的相关规定,不作修改。即,自2013年12月10日起,通过出让成交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再享有“购房入户”政策;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2013年12月10日前出让成交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仍可“购房入户”。自2016年1月1日(含)起,购买厦门商品住房不再享有“购房入户”政策。

此外,厦门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由于相关规定比省住建厅规定更加严格,因此不再调整。

关键词 限价

不再限制商品房预售价

厦门实施意见明确,国土房产部门对商品预售价格及其变动幅度不再进行限制;物价部门对商品房预售价格及其变动幅度不进行备案,改由开发企业按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做好公示。

而对于开放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在不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下,作出的产品、结构、户型调整,规划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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