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厦门频道首页>城事> 正文

微信变危信被好友劫财劫色 软件搭讪陌生人要谨慎

2014-08-13 07:53:36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 刘玮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思明法院法官在讨论案件。  

思明法院法官进社区宣传预防微信犯罪知识。  

“神器”成“凶器”

微信在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无孔不入”,但在享受微信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小心,这款社交“神器”到了一些不法分子手上,就可能成为作案“凶器”。

微信成“危信”

记者从思明法院了解到,近年来微信犯罪案件数量上升明显——多数案件中,犯罪分子都是利用微信“查找附近的人”功能,搭讪年轻单身女性,成功约见后就劫财乃至劫色。思明法院提醒市民,小心微信上的陌生人,别让微信成“危信”。

数据

近期8起“微信案”

受害人达26个

自去年6月以来,思明法院已审结多起利用微信实施犯罪的案件,仅近期就有8起,受害人数达26人。此类案件中,犯罪人群多为年轻人,被害对象以单身女性居多,犯罪类型以侵财案件为主,部分为强奸、猥亵案件。

分析

微信便利性普及性

为犯罪提供条件

作为即时聊天工具,微信因具有随时查找附近用户、随时传送多媒体等功能而受到欢迎。不过,也正是这种便利性和普及性,让微信成为一些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平台或工具。尤其是其中的“查找附近的人”功能,容易让陌生人产生亲近感,从而忽略使用者的复杂性,为犯罪分子接近被害人提供了条件。

思明法院法官在研究微信犯罪案例。  

提醒

建议关闭

手机定位功能

“微信有风险,使用要谨慎”。我们在使用微信过程中应及时关闭手机定位功能,发布个人信息一定要慎重,网上交友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陌生人的微信不要随便加。与陌生人、网友约会见面,要有防范意识,必须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必须以自身安全为前提,一般不要单独前往。不可轻信刚认识的朋友,涉及金钱利益等要提高警惕,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如果遇到不法侵害,要及时报警。

厦门日报讯(记者 郭睿 通讯员 杨长平)作为一款具有即时传送多媒体、GPS定位功能可以查找到附近的用户,并可以支持多人群聊的手机软件,微信受到当下年轻人的青睐。它为陌生人之间提供了一个认识与交流的平台,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更近,互动更加方便。然而另一面却潜藏诸多危机。微信“查找身边人”功能让聊天双方少了距离感,让人放松警惕,从而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记者了解到,自2013年6月以来,思明法院共审结多起利用腾讯公司即时语音通讯软件“微信”实施犯罪案件,仅近期就有8起,受害人数达26人。主要特点:一是犯罪预谋特点突出。被告人通过手机“微信”软件“摇一摇”、“查看附近的人”或“漂流瓶”等功能寻找作案目标,结识被害人后相约见面,然后实施进一步犯罪行动。二是犯罪对象集中。26名被害人中22人为23周岁以下涉世未深的年轻女性,其余4名男性受害人也未满25周岁,2名被害人尚未成年,多名被害人在酒吧、夜总会等夜场上班。三是犯罪地点集中。多在餐厅、酒吧、夜总会、KTV等休闲娱乐场所,犯罪分子利用上述场所出入口众多,便于脱身以及酒精获取和使用便利等特点实施诈骗犯罪22起,强奸犯罪2起。四是犯罪手段较为单一。强奸犯罪被告人通过酒精灌醉或其它欺骗手段将被害人带往周边快捷酒店实施犯罪,诈骗案件被告人则先以请客吃饭、唱歌为名骗取受害人信任,再以手机没电为由借用手机诈骗财物,其中一被告人利用该诈骗手法作案10起。五是滥用个人隐私信息现象突出。被告人利用“微信”软件中公布的个人相册、职业以及相册、朋友圈等各种功能获取的被害人个人信息威胁被骗财又骗色的女性受害人不得报案,影响案件侦破。部分被告还利用手机中储存的个人信息实施后续诈骗行为。

A

强奸犯罪盯上微信交友

案例1

2012年6月,28岁的男子林某通过微信结识了当时只有17岁的女子小方。6月10日凌晨,林某邀请小方去酒吧喝酒,还一起送喝多了的朋友去嘉禾路的一家快捷酒店入住。可让小方没想到的是,送完朋友后的林某居然也在酒店开了房间,还不顾她反对,强行将她带至房内,脱裙子掀衣服,对她实施猥亵。小方的家人向警方报案,当天民警就在酒店里将林某抓获。

由于事发时小方还未满18岁,经思明法院审理,林某最终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2

20岁的白某2012年在思明区凤屿路的一家酒店工作,6月30日上午,白某在工作的酒店内,用手机偷拍被害人郑某某与其男友在客房内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并制成视频。之后,他又利用工作便利获得被害人郑某某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同年7月3日上午,白某通过手机微信添加、联系郑某某,以要散播隐私视频为由威胁对方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次日中午,就当白某在连锁酒店里等待受迫前来的郑某某时,被被害人的男友等扭送至公安机关。思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

解读

仅一月之内,思明区法院的一个刑事审判庭就接连受理了三起通过“微信”聊天结识被害人,进而实施强制猥亵妇女、强奸犯罪的案件。法官在审理时发现,这类案件呈现出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犯罪目的明显,犯罪分子通过手机“微信”软件中“查看附近的人”或“摇一摇”等功能,先与被害人搭讪相识,随后相约见面,从而实施猥亵、强奸等犯罪;此外,犯罪对象是特定人群。法官告诉记者,通常在“微信”犯罪类案件中受伤害的都是年轻女性,她们的警惕性不高或者涉世不深,在彼此不熟悉、不了解的情况下轻易与陌生男子见面,跳进陷阱。再者是犯罪地点集中。犯罪分子通过“微信”约被害人见面的地点多在酒吧、夜总会、KTV等娱乐场所,进而会将被害人骗往快捷酒店实施犯罪。

法官提示

年轻女性首先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于初次见面或彼此不甚了解的陌生异性应保有警惕之心,切勿轻信陌生“微友”,不要轻易接受陌生人见面邀约,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其次,被害人应提高法律保护意识。一旦受到不法侵害时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使犯罪分子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以防出现更多的受害者。

B

诈骗盗抢瞄上微信“好友”

案例1

“佐小川”、“林哥”都是90后男子李某在微信里的化名。凭着这些假身份,2012年夏天,他先后三次通过手机微信查找周边陌生女性,和对方成为好友后,又开始约女孩们一起吃饭。在一家海鲜餐厅、一家私房菜馆和一家火锅店里,他先后以手机没电为由,向女方借手机使用后,趁人不备带着手机逃离现场,留下女方和没付账的一桌菜。

2012年的最后一天,李某在一酒店的大堂内被民警抓获。思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2

郑某30岁未满却已前科累累,屡屡犯下盗窃罪。近年来,由于手机微信平台的出现,他的犯罪目光也转向了微信里的“好友”。2013年9月至11月间,他先后以“刘鸿彬”等化名,通过娱乐场所或手机微信平台结识女性朋友,在获取对方信任后,邀请她们到餐厅就餐。其间,被告人郑某以借打电话为由,骗走被害人的手机。

贼胆包天的郑某更是在短期内疯狂作案多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4962元。思明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解读

2013年6月以来,仅思明区法院审结涉微信诈骗案件就有4件4人。此类案件呈现出明显的特征:首先诈骗手法均为通过微信平台寻找作案目标,结识被害人,骗取对方信任后再在餐厅、KTV、酒吧等场所约会见面,伺机作案;其次,诈骗目标均为手机,被告人用微信成功约出被害人见面之后,以借用手机为由将被害人手机骗走;再者诈骗次数多。这4名被告人共计实施诈骗22起,被害人多达23人,其中一名被告人更是利用该诈骗手法作案10起。最后,作案对象以年轻女性为主。上述案件被诈骗的23个被害人中,19人为女性,且多数为在酒吧、夜总会等地上班的女子。

法官提示

媒体以及法院、公安微信公众平台应该加大对此类案件集中宣传报道,提醒市民群众注意防范。也应该协调“微信”开发者腾讯公司发布预警信息,提升微信用户的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综述

思明区法院

源头防治

正面打击网络犯罪

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思明区法院始终坚持将打击“微信犯罪”等网络犯罪行为作为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按照“源头防治,正面打击,依法追刑,彻底根治”的基本思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做好审判工作:

打防结合,重在预防

当前,不少群众对微信犯罪这类利用移动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尤其是微信诈骗案件,一些利用微信发送购物链接、微信支付、微信营销等线上商务活动实施诈骗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提高打击微信犯罪的工作效果,思明法院一方面加大法制教育的宣传力度,走上街头、深入社区、学校民进行“提高防范意识、预防网络犯罪”的法律咨询,大力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市民注意防范网络安全;另一方面对有代表性的网络犯罪案件尤其是微信犯罪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让群众对网络犯罪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有更直接的认识,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维权意识,进而依靠群众力量,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导向。

明确重点,严厉打击

思明法院坚持严格执法,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对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重判处刑罚。如社会关注的“厦门大学偷拍门”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案,通过网络硬盘传播牟利的淫秽物品数经鉴定为视频123个,图片1260张,思明法院从严打击,对第一、二被告均判处了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寻求电视、报刊等媒体配合,选择一批严重违法、违规案例公开曝光;对严重违法犯罪分子特别是首恶分子和惯犯分子,尤其是明目张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治,坚决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完善机制,保证质量

一是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围绕“打窝点、查网络、堵源头”开展专项整顿,建立高效的群众举报机制拓展线索来源,及时受理、处置打击网上违法犯罪的自诉案件。二是进一步加强网上技术手段建设充实力量,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侦查办案水平,把好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关。同时建立大要案机制,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有影响的重大案件,案件裁判时要经过主审人、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层层把关,及时发现、分析、解决问题。严格从事实出发、按法律办事,统筹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依托审判,参与综治

法院注重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等相关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主动请示、汇报,积极争取理解与支持;加强同相关部门的联系,形成良好的工作互动机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公正、及时地审理网络犯罪案件,并大力推动资源整合和社会协同,提高社会对该项工作的重视与关注,努力形成一个合理的网络犯罪预防体系。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