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遭“解约”业主不交费 小区业委会无权解约物业 业主被判缴清费用 2007年3月30日,厦门一家物业公司与集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对该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 让物业公司尴尬的是,小区业主郭某没有缴交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公维金等总计2800余元及滞纳金3500余元。由于多次催缴无济于事,物业将郭某告上法庭。 郭某辩称,小区业委会于2008年6月13日和9月18日分别作出与该物业公司终止合同的决议。同时,合同已于2010年3月31日到期,没有续签。郭某认为,物业的要求应予驳回。 物业公司则称,该物业公司截至起诉时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第一届业委会公章至今未移交给第二届业委会,导致合同到期后无法续签。 法院判决: 郭某应支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公维金。 法官说法: 郭某拒不缴付物业费用的主要原因是认为物业管理混乱,并认为业主委员会已与物业公司解除了物业合同。他认为与该物业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终止,无须向该物业公司缴交物业费。 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小区业主大会是惟一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组织,小区业主委员会解聘物业企业的行为无效。郭某以此对拖欠物业费进行抗辩不予支持。 (张尚初 集法宣) 知情权遭侵犯业主如何维权 业主查询小区相关信息受阻 法院判业委会及时公布 林先生是集美某小区一名业主,很想了解小区的管理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资料。此外,林先生还想查阅从2010年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小区公共维修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以及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但是,林先生多次向小区物业和业委会提出申请,希望能够向全体业主公开相关信息,都遭到拒绝。林先生就以业主知情权被侵犯为由,将小区业委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后,该小区业委会恰好在换届选举,法院只好中止审理,并于去年8月16日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 被告应将小区相关资料提供给原告查阅,并在该小区公告栏向全体业主公示15日以上。 法官说法: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业主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委员继续履行职责。因此,在本案中应由上一届的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原告可向被告合理主张业主知情权。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原告系该小区业主,有权查阅并要求被告公布法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布的资料。 (张尚初 集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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