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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追讨物业费 业主拒缴物业费是否合法

2014-07-30 14:58:31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 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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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事务公示

海西晨报讯(记者 主父真真 张尚初 陈航飞 通讯员 思法 集法宣 翔法宣)物业和业主之间难免有各种各样的纠纷,有的业主据此拒缴物业费,给物业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如果双方能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思考问题,或许这些纠纷都能避免,更不用在法庭上唇枪舌剑。

人人都想安居乐业,但是一旦碰上物业纠纷,特别是诉至法院,就耗时耗力、让人头疼。记者调查发现,物业纠纷案件绝大多数是物业公司追讨物业费。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业主享有哪些知情权?谁有权决定选用哪家物业公司?物业费的高低谁决定?以下几个案例将为您提供借鉴。

物业费突涨价业主两年不交

涨价已在物价局备案  业主被判缴纳物业费

林先生住在卧龙晓城,从2011年11月直到2013年9月30日,他就没有交过物业费。负责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将林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物业费及公共维修金共4317元,滞纳金3720元。

林先生说,从2012年5月1日起,小区的物业费突然从每平方米每月1元涨到了1.3元,他根本没有收到通知。林先生还说,他拒交物业费,还因为物业管理不到位,楼上住户的空调管道滴水损坏了他家的阳台,物业公司却一直不予处理。

经查明,2010年4月20日,厦门市物价局核定卧龙晓城小区小高层住宅(带电梯)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元。2012年4月13日,又调整为每平方米每月1.3元。

法院判决:

经思明法院一审判决,林先生需向该物业公司缴交所欠的2011年10月至2013年8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577元,房屋公共维修金739元,共计4316元。

法官说法:

《合同法》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负有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本案中的物业收费标准已在厦门市物价局备案,业主应当依约,按照调收费标准缴纳物业管管理服务费。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对林先生反映的楼上空调漏水问题进行了处理,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对其提出的滞纳金主张不予支持。

(主父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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