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 住建部7月1日实施规范,露台飘窗不能全赠送 解读 该规范主要适用于建筑行业工程面积计算等方面 影响 不影响厦门商品房过户面积计算,购房者不必担心 厦门目前关于飘窗的规定 制图/刘哲姝 厦门晚报讯(记者 高金环 王绍亮 实习生 颜秋丽)近日,有媒体报道,《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自本月起实施,买房送飘窗成“绝唱”。此类报道引起房地产商及购房者极大关注。不过,记者采访发现,这一新规对我市购房者影响不大。 新规 凸(飘)窗也要算面积 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的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在新版《规范》中,开发商常用的飘窗、双层挑高露台、地下室等赠送空间,将不允许以全赠送的形式出现。 新规明确要求,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这是新规变化中的一大亮点,因为旧规中飘窗是不算面积的。 新规要求,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而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则按照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而在旧规中,建筑物的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来计算。 而在地下室方面,新规中,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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