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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总会拿色情协议告"妈咪" 承诺给十个"小姐"未兑现

2014-07-18 09:13 陈捷 来源:东南网责任编辑: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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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咪”签约承诺给十个“小姐”

去年7月13日,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特殊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芳芳负责组织“不低于10名公关服务人员”到该RTV“服务”。

双方还约定,合作期限自签约日起,直到芳芳完成300万元的业绩为止。事后,双方都承认说,这10名“公关”实际上就是色情服务人员。

当时,夜总会为“吸引人才”,还同意补偿芳芳“进场补偿款30万元”。这笔钱分两期支付,小姐进场一周内,先支付50﹪即15万元,等芳芳的“团队”完成约定的300万元业绩时,夜总会再支付50﹪尾款。另外,双方也约定了“违约责任”,称违约一方要支付30万元违约金。

不过,夜总会实际支付给芳芳的钱比协议约定的更多。协议签订两天后,夜总会就向芳芳支付了18万元首期款,超过了原先约定的50%。

但是,“妈咪”收到钱以后,却一直未能组织“女公关”进场履行合同。据了解,当时警方加大了扫黄力度,芳芳或是因此难以召集到“小姐”,因此未能兑现协议约定。

由于芳芳的十个“女公关”没来,该RTV的“小姐”太少,生意较为冷清。因此,夜总会急了,多次要求她兑现承诺,但始终没能得到满意的回复。

闹上法庭色情协议受保护吗?

去年年底,夜总会委托律师向芳芳发出律师函,正式通知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她还钱。

律师函也没有得到回复。无奈之下,近日,夜总会向思明区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芳芳立即归还18万元前期补偿款,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开庭时,原告和被告都承认,《合同协议》实际上就是一份色情服务协议,合同当中所说的“公关”,其实就是色情服务人员。

因此,法院当庭释明,告知他们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也就是说,色情服务协议根本不受法律保护,夜总会无权索赔违约金。

于是,原告同意当庭变更诉求,改为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芳芳立即返还18万元。

芳芳说,她并不否认对方起诉陈述的事实。但是,她为了组织“女公关”,已经将18万元的首期款花掉了一大部分,因此,这些损失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

经审理,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他们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要求芳芳返还18万元进场补偿款。

法官说法

色情协议,非法无效!

主审法官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虽然名为合作,但实际是由被告芳芳召集从事色情服务人员到原告处服务。这明显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这样违法的《合作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因此,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由于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芳芳因该违法协议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因此,夜总会要求返还18万元进场补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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