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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位竟成专用停车位 仙岳路停车场取消月卡制度

2014-07-07 09:26:46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 邹玒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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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岳路高架桥下停车场办理月卡优惠。

演武大桥桥下停车场的小轿车车位都租给了周边居民。

厦门日报讯(市民评代表 杨毅 曾焕生 黄永平 刘春 许桂月 留典芳 陈维新 公维贵 曾志强 张绍玲 文/记者 薄洁 实习生 李怡萱 图/记者 王火炎)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4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共停车位“先到达先使用”的规则,不得擅自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条例”施行3个多月了,市民评接访工作室仍接到部分群众反映,一些公共停车场并没有真的姓“公”,而是将公共停车位改成或变相改成专用停车位,增加了群众停车难的现象。市纠风办组织市民评代表走访了部分公共停车场,针对上述存在问题,协调市建设与管理局、停车场管理单位按“条例”规定建立查处、管理机制。

■仙岳路停车场 ■演武大桥停车场

办了月卡,公共停车位变专用

仙岳路高架桥下的停车场西起海沧大桥引桥下,东至江头西路口,共有8个停车场、726个车位。调查人员近日驱车来到6号停车场,发现入口的LED显示屏显示:“车位已满,暂停月卡办理”,但停车场内有不少空位,究竟能不能停车呢?调查人员试着将车开进,自动感应闸门还是抬了起来,车辆顺利进入停车场。随后,调查人员了解到,目前仙岳路高架桥下停车场提供月卡服务,提供行驶证、身份证就能办理月卡,每月300元,办卡的大多是附近居民。

既然有空位,为何显示满位?调查人员找到了管理方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说,之所以如此,是为了保障办理月卡的人有停放位置,但还是会预留一些空位给没办月卡的车辆,车辆还是能进入停放,目前,全场办理月卡385位,占全线车位比例53%。也就是说,月卡让公共停车位成了专用停车位。

同样情况也出现在演武大桥停车场。调查人员了解到,该停车场共120个车位,其中小轿车车位100个,已出租给周边居民等,每车300元/月;18时过后,除非有办月卡,其他车辆都无法进入该停车场停放。

■厦门北站

百余辆车挤占公共停车位

随着客流量剧增,厦门北站停车位一席难求。调查人员在厦门北站调查时发现,管理单位厦门北站枢纽中心管理有限公司除了“照顾”进驻商家车辆优惠停车外(本报6月30日报道),还有77辆车辆也享受免费停放优惠。

这77辆车为何能够免费停放?调查人员调查发现,其中有35辆是该公司及员工车辆,另外42辆是驻点执法单位人员的。这些驻点执法单位包括派出所、交通执法大队、城管中队等,申请停放的理由都是执勤的执法人员车辆无处停放,所以申请“照顾”,而这些车辆大多都是私家车。每个单位免费停放的车辆在五六辆左右,有的单位甚至一下申报了16辆车。由于是免费,有的车辆就会在上班时段长时间停放。

目前北站停车位紧张,进驻商家、执法单位的百余辆车享受免费或优惠停车,挤占了公共停车资源,影响了其他旅客的正常停车需求。

■厦门机场

停车秩序井然

调查人员发现,厦门机场的公共停车场严格执行了“条例”规定。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厦门机场自2013年初园林广场停车楼建成后,厦门机场社会车辆停车资源问题已得到解决。目前厦门机场现有2个停车场,共计停车位1445个(机场园林广场停车楼停车位1075个,东停车场停车位370个);2个停车场均对社会开放使用。

调查人员还对厦门机场的停车收费情况进行了暗访,未发现存在公共停车场车位外包、出租等问题。

>>>整改

取消月卡制度

做到“先到达先使用”

针对存在的问题,停车场管理单位也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市政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表示,根据停车需要,他们将逐步取消仙岳路高架桥下停车场的月卡办理业务,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本着先到先停的原则,完善公共停车资源。演武大桥停车场的管理单位也表示,他们是年初接手该停车场的管理,目前月卡的办理是延续之前管理单位的做法,他们将根据“条例”的要求进行整改,从下月开始取消月卡制度,做到“先到达先使用”。

厦门北站枢纽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也表示,将从下月开始取消员工免费停车的政策,并协调相关执法单位,进一步做好整改工作。

>>>观点

公共停车位

不能改变公共属性

市建设与管理局城市管理协调处负责人表示,《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将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和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场,则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根据《条例》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共停车位“先到达先使用”的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确需改变的,应当公示征求意见后,征得市公安交通和市建设部门同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也就是说,公共停车场不允许一租了之,公共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规定,确保公共停车场的公共属性,提高停车场利用率。

职能部门的监管不能滞后

市民评代表指出,停车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要确保公共停车场姓“公”,职能部门的监管措施不能滞后。

市民评代表指出,有不少停车场管理单位在调查中表示,他们对《条例》并不清楚,有的甚至是第一次得知,这说明有关职能部门对贯彻落实 《条例》的宣传教育还不到位。《条例》对公共停车场的定义很明确,违规的处罚规定也很具体,对停车场管理单位是“紧箍咒”,一定程度限制了公共停车场被出租、挪作他用的行为,但是如果职能部门的监管措施不到位,力度就无从谈起,再好的条例、再好的规定也只是流于形式。

市民评代表还表示,《条例》出台之后,建设主管部门应承担起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比如,加强对停车场的检查,畅通投诉渠道,对未遵守公共停车位“先到达先使用”规则、擅自将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的,应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罚,这样,才能确保公共停车场的公共属性。

【链接】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37条

已配建停车场挪作他用以及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停车位一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停车位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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