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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成交价偏低将按评估价征税 新规9月起实施

2014-07-07 08:57:14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 邹玒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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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记者从地税部门获悉,新修订的《厦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将于9月起实施。近日,“征求意见稿”正在厦门地税网站和市政府网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本月10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房地产项目立项批文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地产项目信息登记。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项目的,或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均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项目符合清算条件的,应在90日内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申报。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将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将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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