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曾庆光 叶喆喆)去年底购买的液晶彩电,因房屋装修,到今年4月底才开箱安装使用,可一试机就出现黑屏无图像的问题。陈先生找商家要求退货,却被以“超过三包期”为由拒绝。 2013年12月6日,陈先生在莲花某购物广场买了一台售价6603元的“索尼彩电”,并与商家约定“先开票后发货”。2014年3月13日,商家如约将彩电送货上门。但因为当时家里的房子还在装修,直到4月27日,陈先生才让商家工作人员上门开箱、安装并试机。没想到,一试机就“黑屏”。 想到商家有“99天换货保障”的承诺,陈先生向商家提出了换货要求。但商家称,“该彩电在2013年12月6日即已开具发票,据此推算,时间已超过99天换货保障期限”,拒绝为其更换新机,表示只能维修。多次与商家协商未果后,陈先生只得向嘉莲工商所投诉。 工商人员调查后指出,商家做出“99天换货保障”时,并未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是以发票开具之日算起,还是以收到货物之日算起。而根据《合同法》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虽然陈先生购买彩电的时间已超过99天,但若以3月13日收到彩电的时间算起,就尚未达到99天,商家应履行承诺。经过调解,商家最终同意将6603元购机款全额退还给陈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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