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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部门“以案说法” 商场无权强制搜包

2014-06-25 18:01:41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 刘玮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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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损害”

赔偿没有固定标准

1.在消费过程中遇到此类问题应当如何维权?

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邱兴亮律师解答: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根据新《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2.什么情况下消费者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邱兴亮律师解答:新修订的《消法》第51条新增的“精神损害赔偿”内容,有利于消费者得到更周全的保护。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并不限于消费者本人,其他受害人也可以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才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属于“严重精神损害”,须根据经营者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以及侵害后果等进行判断。偶尔遭受的痛苦和不高兴等不良精神状态,不能认为是严重精神损害。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则需要考量经营者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侵害造成的后果以及经营者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记者 高金环 通讯员 安娜 陈丽斯

张纲 林文俊 朱家庆 陈炳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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