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厦门频道首页>城事> 正文

厦门市工商部门“以案说法” 商场无权强制搜包

2014-06-25 18:01:41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 刘玮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厦门晚报讯 去逛个超市,若被怀疑是小偷,商家不能强制搜包,更不能限制人身自由。这一点很多人都知道,但仍有商家这么操作。还有的商场贴出“偷一罚十”的告示。遇到这种情况,您可能不能听之任之。市民尽可以拿出相关法律依据,拒绝非法搜查、拘禁等,真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期消费维权,市工商部门“以案说法”,教读者们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1

商场购物被误认为小偷

刘先生在商场内购物时,保安发现其与之前监控录像中排查中的盗窃嫌疑人异常相似,征得其同意后,将其请进办公室配合调查,并通知了派出所。

派出所观看监控录像后认为刘某有嫌疑,遂将其带至派出所调查至晚上12点。这期间,警方到其单位、家里取证,并通知在商场内失窃的4名柜员前来指认,但均未确定其盗窃行为。刘某被排除盗窃嫌疑后,致信至市消保委反映其人格尊严受损,要求商场登报向其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

经过沟通处理,商场保安部主任与客服部主管在派出所警察的陪同下,携果篮到刘某公司就误认一事致歉,并向刘先生的领导同事作了专门解释,警察也宣布小偷已落入法网,刘某表示满意,不再追究精神损害赔偿。

■点评:商场在全程中既并未采取强制或限制人身自由等过激手段,也未向任何无关人员散布、传播这一消息,因此无需承担法律上的侵权责任。但商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上误认了刘某,确实给其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在这件事的后续处理上也不够妥当,既未在公安机关排除其嫌疑后在第一时间取得其谅解,也未在盗窃人落网后及时与刘某联系做好安抚工作,商场于情于理都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向其致歉。

案例2

小学生买文具遭遇搜包

消费者骆先生投诉反映,其儿子在商场购买笔芯,商场的收银员称其拿了商场里的东西没交钱,当场检查书包,但未发现店内物品,随后未解释道歉,只说了句“可能弄错了”。

骆先生认为,商场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一个孩子的自尊心,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要求该商场对此行为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经市消保委多次调解,商场向其书面致歉,支付1000元慰问金,并赠送货值500元的文具用品。

■点评:有些经营者不注意采取安保措施,动辄以商品失窃为由,搜查消费者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给消费者造成了极大侵扰,增加了心理负担。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实施检查或者搜查,只能由法律授权的执法机关依法进行,任何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经营者如发生失窃,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嫌疑人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搜查。

案例3

“偷一罚十”侵害消费者

张小姐的母亲向某超市购买一包食品,离开店面时遭店员怀疑未付账,并以偷一罚十为由罚款其母亲43元,张小姐认为不合理,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商家予以返还费用并赔礼道歉。经江头工商所调解,商家返还43元,并向消费者当面道歉。

■点评:消费者受尊重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法定权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剥夺。诸如“本商场有权搜查顾客携带的包袋”、“偷一罚十”的告示,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其本身就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案例4

事先未寄存包也成嫌疑人

郭女士在某超市购买纸巾等物品,该超市以郭女士未事先寄存随时携带的包为由,强行搜查郭女士的包,且态度恶劣。经新店工商所调解,商家负责人在员工大会上对员工进行批评和停岗检查,并处罚500元,也专门向消费者告知结果,并作出道歉。

■点评:经营者的一切经营活动与行为,都必须建立在充分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利的基础之上,这是法定的义务,也是文明经商的标志。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或只是以怀疑为借口,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