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6月2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文武)欠款70多万元后,把房子赠送给子女,债主有权讨回来吗? 近日,集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官司。法庭之上,双方争辩很激烈,债主说,这是恶意转移房产;但负债者家属却说,这是合法的赠与,不可以撤销。 江先生与妻子邱女士结婚已经十年,之前,夫妻感情融洽,丈夫生意也很红火。夫妻二人因此在厦门买了房。购房时,房产登记于江先生名下。 但是,买房后江先生却染上了赌博恶习,开始入不敷出。妻子邱女士多次劝阻无效后,决定与江先生离婚。 他们是和平分手,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与邱女士共同生活,同时,江先生协议承诺将房产赠与儿子。 2010年1月22日,夫妻二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由于房产尚未还清银行贷款,当时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到2011年12月20日,邱女士将房产的贷款清偿完毕,房产才变更登记到江先生儿子的名下。 离婚后,江先生意志消沉,沉溺于赌博。为了偿还赌债,从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11年12月11日为止,他陆续向老乡王某等4人借款70余万元。 借款到期后,江先生无力清偿,索性跑路。王某等4人找不到江先生,就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判决支持了4名债主的诉求。 但是,判决生效后,债主们发现,江先生名下并无可执行的财产,而且,离婚时又将房产赠与儿子,认为江先生与邱女士是恶意串通,蓄意转移财产后才大量举债。 因此,债主们近日再次向法院起诉,状告江先生及其儿子,要求撤销江先生将房产赠与儿子的行为。 不过,集美区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债主败诉,认定江先生赠房的行为“不可撤销”,因此驳回了债主们的诉求。 法官说法 赠房,为何不可撤销? 法官说,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江先生夫妻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将房产归其儿子所有,这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法院对此予以认可。 另外,江先生向4名债主借款的时间是在江先生与邱女士离婚之后。虽然,因为房产的按揭款没还清的原因,房产过户时间延后,但是,夫妻二人离婚是在借款之前。因此,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房行为”不属于可撤销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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