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 2013年4月的一天,林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与张某发生碰撞,张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初步诊断为左侧胫腓骨下段青枝骨折。经交警认定,林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张某系未成年人,正处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事故导致张某无法到学校上课,只能请辅导老师在家补课。而作为被告之一的车辆投保单位,在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被告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张某的家长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赔偿事宜,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考虑他家庭贫困,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经调解,车辆投保单位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5200元,林某赔偿张某2700元。 点评 人身损害 未成年人防范意识弱 需做好安全教育 该案例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损害问题,未成年人由于缺少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能力较弱等原因,容易成为受损害的对象。如最常见的上学路上遭遇交通事故、意外伤害;校园内因为学生之间打闹受伤等。 学生安全和安全教育,一直受到普遍关注。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而家长作为监护人,更应该在日常教育中教孩子识辨危险,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链接 抚养费用数额的确定 及负担的方式和期限 依据婚姻法第37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7条是这样规定的,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在给付的方式上,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给付的期限,法律规定,一般给付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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