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曹先生家里遭贼了!名表、首饰、电脑,值钱的东西都被洗劫。曹先生想从物业的监控录像和访客登记中寻找一点线索,结果发现监控竟是“睁眼瞎”,来访人员登记也不全。曹先生把物业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全部的损失。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物业因履行合同义务失职,应承担10%的责任。 起诉 承诺不间断监控 案发时监控器却坏了 2013年10月7日晚上9点多,家住源昌国际城的曹先生回家发现房间乱成一团,值钱的东西几乎都不见,窃贼挺狡猾,房门并没有被撬坏的痕迹。曹先生随即报警。为了寻找线索,民警和曹先生到物业管理处去调取当时小区内的监控录像时,却发现监控器已经损坏了,无法寻找可疑人员;而往来人员登记表在当晚只有18:33和19:01两条记录,外人基本处于自由进出的状态。 在庭上,曹先生说,物业公司在《住户服务手册》中承诺“提供24小时安全协管服务,安保部结合大厦保全系统(闭路监控、访客对讲)实行管理,出入口门岗由安保员24小时执勤,警卫中心不间断监控……”自己家中被盗,正是因为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曹先生要求赔偿13万余元的损失。 辩解 物业称监控与失窃 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但物业公司反驳道,刑事案件还没有侦破,曹先生的财物被盗应当由犯罪分子来承担责任。窃贼并不知道小区监控的状态,监控的问题与曹先生家中被盗无直接因果关系。而且物业合同不是保管合同,物业公司提供的安全保卫服务仅是协助公安部门及业主做好小区内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曹先生应当自己保管好家中的财物,不能苛求物业公司对不确定的危险承担义务。在赔偿的金额上,物业公司也表示不同意,“所谓的丢失财物都是曹先生单方的主张,不合理。” 判决 无法苛求防范一切 但物业违约责任难免 双方争执不下,物业公司究竟有无过错呢?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的过程中为严格依照《住户服务手册》履行职责,监控设备的损坏、老化导致监控形同虚设,不利于大厦的安保工作。另一方面,盗窃案件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隐蔽性,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安保服务只是一般预防措施,不能苛求其彻底防范一切盗窃案件的发生。因此,物业公司仅应就其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酌定承担曹先生财产损失的10%。 至于曹先生的财产损失金额,法院综合报警回执、银行消费记录和购物凭证,认定财产损失为11.48万元。最终判决由物业公司向曹先生赔偿1.148万元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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