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一段相差16岁的恋情,因女方怀孕开始了同居生活,双方还未登记就办婚宴,没想到因为聘金的分歧闹翻,婚宴举办后不到半个月,女方引产,结束了这段关系。为了婚宴所收的礼金和同居期间的收支如何划分,两人对簿公堂。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结此案。 阿俊和小琴(均化名)同在某娱乐场所上班,当年41岁的阿俊是管理人员,25岁的小琴是会所的演艺职员。2013年5月,两人成为男女朋友。两个月后,小琴发现自己怀孕,她和阿俊一商量,决定结婚把孩子生下来。2013年9月,两个人租房子开始共同生活。经过一番筹备,2013年12月16日,两人在酒店举办婚宴,礼金收了16万余元。 但是,阿俊和小琴一直没有去民政局登记,婚宴过后,小琴的父母要求阿俊拿出聘金,而阿俊则认为聘金太高,双方因此吵了起来,小琴一怒之下搬出了他们的爱巢,并于2013年12月28日到医院引产,终止妊娠。 一段感情就此结束,但财产的纠纷也由此开始。阿俊把小琴告上法院,阿俊说收来的结婚礼金存进了小琴的银行账户里。并且从2013年8月至11月,公司出纳因为他的要求,把他近15万元的工资打到小琴的银行卡上。阿俊要求和小琴平分礼金,同时拿回属于自己的工资。 小琴说,16万余元礼金,婚礼结束后她仅存了10万元到银行,如果算上筹办婚礼的花费和同居的生活费用,已经所剩无几。小琴反驳说,工资并非阿俊的,“他是部门经理,我当时怀孕上班,他出于对我的照顾,允许我不进包厢喝酒,工资照发,没有小费,这不能算是阿俊的工资。” 说法 同居期间收入礼金 属于两人共同财产 法院分析认为,阿俊和小琴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同居关系,共同举办婚宴的礼金收入应认定为共同财产。礼金收入可扣除部分限于举办婚宴时的必要支出。阿俊主张进行分配并主动同意扣除被告人工引产费用等,这是对其自身权益的合法处置,可予照准。至于小琴所说的首饰、衣物、房租等其他项目,均是在未区分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发生于婚礼举办前、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支出,与礼金收入无关。法院在确认各项费用之后,认定应当二人均分,小琴应返还人民币5.12万元、港币4000元。 而关于工资的争议,法院查证了小琴自去年7月开始收入逐月递减,与小琴陈述“怀孕后不再进入包厢喝酒,只有工资,没有小费”的说法基本吻合。反观阿俊,每月的收入都比较稳定,而且将自己的收入打入小琴卡中的说法不合常理——两人处于谈婚论嫁的同居阶段,几乎朝夕相对,不需要大费周章让公司财务转汇自己的工资。因此,法院判决阿俊要求小琴返还其个人收入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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