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厦门频道首页>时政> 正文

福建省出台新规范:土地出让基准地价可适时调整

2014-05-28 06:53:12张珺来源:厦门网责任编辑: 刘玮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厦门日报讯(福州站记者 张珺)当前,房地产市场的一举一动备受关注。我省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工作的意见》,对土地出让的各个环节设定严格规范性要求。其中,基准地价的更新周期不再局限于两年更新一次的“原则性要求”,而是可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这一改变可能与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整体行情有关。

【变化 1】

“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改为适时调整

根据《意见》,我省计划逐步将全省经营性用地挂牌、拍卖出让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系统,实现在统一平台上进行集中交易。这就要求各地对不同用途、不同等级的土地基准地价及时进行更新并予以公布。

以往,我省土地基准地价是“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今后,土地基准地价仍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基础上,有望更及时地反馈市场供求信息,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按照要求,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调整系数须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土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系统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变化 2】

严禁为特定竞买人设定前置条件

在具体的出让环节,《意见》要求除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外,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必须实行“净地”出让;严禁为特定竞买人设定前置条件,譬如不能要求竞买人已建成项目达到一定营业额、纳税额、产值等经营业绩,不能要求必须在某行业协会、著名媒体公布的行业排名中位居前列,不能要求竞买人必须是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或本地企业等。

【变化 3】

地价全部缴清方可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另外,土地出让成交后,土地出让价款必须全部缴清方可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期分割登记手续;如果相关企业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上(不含土地出让价款)等法定条件,以及出现土地闲置的,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