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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临时停车位今年不增加 路边停车超48小时可罚500

2014-04-25 08:08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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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

停车位不得单独提前预售

关注车位销售

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在房屋销售时公布车位的出租或出售方案,停车位不得单独提前预售

市建设局表示,《条例》当中还明确了重要的一点: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在房屋销售时公布车位的出租或出售方案,并且停车位不得单独提前预售——这也是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定停车位要优先满足小区内居民需求,不得将房屋销售和车位销售割裂。当然,如果确实有剩余或空闲车位,还可由开发商和小区居民协商在一定限期后再将剩余车位对外出售,因而绝不会有资源浪费的现象发生。

关注 停车场收费

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机制;不提供收费票据的停车场,停放者有权拒绝付费

但凡收费的停车场,都应该被划入经营性停车场的范畴。根据市建设局此前的摸底调查结果显示:厦门市的经营性停车场已占全市停车场总数的90%以上。不过由于缺乏统一的备案制度,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由此可能导致的最直接后果就是停车场收费乱象的出现。

市建设局表示,新出台实施的《条例》中一改过去只有临时停车场需要备案的规定,明确扩大了停车场备案范围——所有从事停车场经营的,都必须在取得商事主体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政府部门对厦门市的经营性停车场规模有所了解,也利于监管和规范停车场的经营行为。

可以肯定的是,市民最为关心还是停车场的收费问题。市建设局强调,《条例》中已明确,厦门市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机制。前二者由市物价局和市建设局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并将按照实际变化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后者则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当然前提是必须得通过物价部门的审批。不提供收费票据的停车场,停放者有权拒绝付费。

据市建设局透露,厦门市的停车收费标准主要还是按区域,地段等的差别进行划分,现在可以明确的是,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将实行较低收费。政府目的是想通过价格杠杆来提高停车场利用率和周转率,鼓励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处罚规定

路边停车超48小时可罚500元

关注 处罚“僵尸车”

机动车停放人也不得占用道路停车位泊位时间持续超过48小时。否则,公安机关有权处以500元罚款

《条例》的出台一方面能遏制乱收费,另一方面,车主涉及停车的“违法成本”也被提高了——首先,长期占用道路停车位的行为将被明令禁止。即使付费,机动车停放人也不得占用道路停车位泊位时间持续超过48小时。否则,公安机关有权处以500元罚款,甚至拖车,拖车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市建设局坦承,上述规定的确是将处罚力度加重了,如果说确保有法可依是管理前提,那么执法必严则被视作确保管理效果的重要手段。而在《条例》实施的首日,金山派出所就以此为依据开出了处罚“僵尸车”的第一单。

据市建设局介绍,《条例》中对于停车“逃票”行为,也规定了响应的强制性措施“催缴”,比如车主在办理机动车年检或是转移、变更等手续时,将被交管部门督促补交。

关注 执法力度

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惩治依据,降低处罚门槛,增加“违法成本”,确保厦门市停车场管理、使用到位

与以往的“隔靴搔痒”不同,为规范停车场管理和使用行为,《条例》中“动真格”的部分明显多了许多。对开发商而言,已配建停车场挪作他用以及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停车位一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停车位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恢复原状。

纵览条例全文,相关的处罚依据渗透到了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每一个环节。“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惩治依据,降低处罚门槛,增加‘违法成本’,才能行之有效地确保厦门市停车场管理、使用到位。”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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