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本周则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今年的主题为“保护·运用·发展”。昨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20年新闻通报会”,并公布历年典型案例。 案例 1 星级酒店商场卖假名牌 蒙特布兰·辛普洛公司于2004年10月14日在我国核准注册商标。2010年,该公司在厦门市某四星级酒店一楼大堂商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带有MONTBLANC标识的冒牌皮包,售价748元,并在大堂服务台办理付款手续。酒店服务台工作人员还开具了发票。该公司起诉酒店侵权时,酒店认为商场出租给陈某经营,因此酒店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蒙特布兰·辛普洛公司注册的商标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陈某知假卖假,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依法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虽然酒店将商场系租赁给他人经营,但收款和开据发票均为酒店,侵权产品的销售应视为酒店的行为,酒店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2 跳槽窃取老东家商业秘密 蔡某原是甲网络科技公司的职员,曾参与公司的软件开发工作,该软件的数据库中记录着106个客户的信息。而蔡某在离职之后,把客户信息一同带走,创立了乙网络科技公司,因此获利近40万元。于是甲公司把蔡某和乙公司都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的软件数据库中106个客户名单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蔡某离职时擅自将信息带走并使用,构成对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为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客户名单,两被告的获利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判决连带赔偿甲公司损失40万元。 案例 3 易中天告畅销书抄袭 2004年,易中天认为《中国城市批判》这本畅销书有大量内容抄袭了自己的《读城记》。据统计,这本书中明显抄袭《读城记》的地方达四十多处,且都是精华部分。 易中天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共同侵犯易中天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法院主持,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例 4 两家“宝岛”打官司 厦门宝岛公司成立于1997年,在厦门地区具有较高的认可度。福州宝岛眼镜公司成立于1992年,其加盟店——福州宝岛厦门第十三营业部于2010年成立并进入厦门。厦门宝岛公司起诉认为,福州宝岛侵犯其企业名称。 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福州宝岛公司虽成立在先,但于2010年才进入厦门成立经营部,当时在厦门已经存在一家有一定知名度的“宝岛眼镜”,该公司的企业名称与福州宝岛的企业名称唯一区别是行政区划。福州宝岛厦门第十三营业部在使用企业名称时却省略了“福州”二字,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 因此,判决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厦门第十三经营部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停止在其店铺、商品(包括搭赠的商品)、商品包装上简化使用“宝岛眼镜公司”、“宝岛眼镜(连锁)公司”字样及停止在厦门市以上述简化企业名称进行商业宣传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 【特点】 1.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化 早期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以著作权纠纷为主,如今,厦门市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了经济发展、文化生活、百姓民生等各个方面。 2.维权走向产业化。 权利人针对某一行业的整体性维权增多,出现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以及律师事务所“承包”相关的维权业务,主动出击寻找侵权对象,通过批量取证、打包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索赔。例如,针对KTV经营者的批量诉讼。 3.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被诉显著增多。 近五年,法院受理了大量涉及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如网吧、小超市等)侵犯著作财产权、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关联系列案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80%以上。 【背景】 1994年,厦门市中级法院在全省率先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民事案件。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厦门中院及思明区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试点工作。 2010年9月1日,思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正式挂牌成立,成为福建省基层法院第一个成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 【数 据】 知识产权案件 数量快速增长 1994-2013年,厦门市两级法院收结案数量呈逐年攀升趋势,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771件,审结3608件。尤其是近五年来,共计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764件,审结2667件,收结案数的总和均超过了此前十五年收结案数的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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