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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品店打擦边球 “斯利美”状告“斯利美”索赔20万

2014-04-20 08:09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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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斯利美”招牌

被告的“斯利美”招牌

东南网4月2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文/图)“斯利美”招牌芒果冰为很多消费者所喜爱,但在厦门岛内,多家冰品店都叫“斯利美”。

谁真谁假?这些“斯利美”店的招牌相似,不少消费者分不清楚。近日,思明区斯利美休闲站为此状告凯斯利美贸易商行及其万达冷饮部,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不再使用“斯利美”,并索赔20多万元。

怪事 多家冰品店都叫“斯利美”

经过多年经营,“斯利美”字号在厦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斯利美”招牌芒果冰更是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目前,斯利美在厦门已有6家门店,并在省内外开设了多家加盟店。

斯利美休闲站主营芒果冰、芋头芋圆冰、红豆综合冰等冰品及复合式餐饮。其2004年获准注册,当年在禾祥西路开出首家门店,打的就是“斯利美”招牌。

但是,近两年厦门陆续出现了好几家打着“斯利美”招牌的冰品店。其中,同样经营餐饮、冰品的凯斯利美贸易商行也打出了“斯利美”招牌。巧的是,凯斯利美商行万达冷饮部与斯利美休闲站均在厦门岛内,经营的产品也一致。而且,凯斯利美商行的企业字号明明是“凯斯利美”,但其在店面招牌等醒目位置上,却不用“凯斯利美”,反而使用“斯利美”。

争议 “凯斯利美”能用“斯利美”?

对此,原告方斯利美休闲站负责人指责说,凯斯利美的这种行为就是混淆视听,故意误导消费者。

原告还说,凯斯利美商行所设立的网站上,公然以“斯利美”作为品牌招揽加盟商,加盟的项目与原告的经营项目完全相同。可见,被告有意使消费者及期待加盟者产生误解,导致错误消费或者错误加盟,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经济利益和企业名称权。

在法庭上,凯斯利美贸易商行万达冷饮部负责人冯某答辩说,她只是受凯斯利美商行总经理委托,办理万达冷饮部设立经营等事项。而且,“斯利美”也是“凯斯利美商行”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来源合法。

判决 不正当竞争要赔10万多元

近日,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凯斯利美商行”及其万达冷饮部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要求其停止使用“斯利美”,并赔偿109302元。

法官说,被告凯斯利美商行万达部在店招、店内装潢、团购网站上突出使用“斯利美”字样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系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原告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被告凯斯利美商行万达冷饮部系凯斯利美商行的分支机构,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本案的民事责任由被告凯斯利美商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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