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城事 > 正文

汽车投诉比增两成 厦门车商“补课”学维权

2014-04-20 07:46  香卉辉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4月2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香卉辉)汽车消费纠纷向来是投诉的重点,今年以来,厦门的汽车类纠纷同比增加两成!昨日,厦门150多家汽车专卖店、4S店前往工商局“补课”,学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厦门工商部门共接受汽车行业消费纠纷230件,同比去年增长约20%。其中,质量类纠纷80件,合同类纠纷82件,售后类24件,价格类纠纷4件。

昨天,厦门工商专业分局举办了汽车经销行业法律法规培训,一大早,300多名各大经销商相关负责人走进课堂,学习新《消法》。

新《消法》加大了对消费者保护力度,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作为汽车经销商,肩负着保障消费者安全、缺陷信息报告、告知和召回、“三包”等义务。

其中,关于缺陷产品的举证责任方面,新《消法》规定举证责任可倒置,即由车商来举证证明产品没有缺陷。这一点,《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也明确:商品和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该商品和服务无质量问题的证据,经营者无法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经营者将不能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免责。比如,目前很多买车合同中注明的“只能在指定点维修”或“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都属于这一范畴,消费者今后买车时遇到这样的条款,可以向车商提出异议,或者直接向工商部门投诉。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