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城市义工奖励暂行办法
为规范思明区城市义工的管理服务,嘉许义工对社会的贡献,维系义工的工作热忱和提升义工的服务质量,特制定厦门市思明区城市义工奖励暂行办法。
一、城市义工应在思明区城市义工协会的安排下积极参与各项义工服务工作。
二、城市义工从事义务服务期间应当统一穿上印有“思明城市义工”标志的红色马甲。
三、 城市义工主要承担安老、抚幼、助残、济困等社会救助服务,参与改善社会生活的社会公共服务和公益性活动;参与重大灾难、事故的救援活动。
四、每名注册城市义工持有统一印制的《城市义工志愿行动服务手册》,每次服务工作结束时,填写服务记录,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经由思明区城市义工协会认定。
五、根据义工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进行星级义工评选,义工服务时间累计直到30小时以上的、60小时以上的、120小时以上的、240小时以上的、480小时以上的,分别由思明区委文明办授予一星级义工、二星级义工、三星级义工、四星级义工、五星级义工,颁发“星级义工证书”,佩戴“星级义工标志卡”。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社会反响良好或者累计服务时间较长的四星级以上义工,可获得义工杰出贡献银星奖;服务年限长,社会影响大,成绩显著,贡献很大的五星级义工,可获得义工终身成就金星奖,由思明区城市义工协会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六、每年年底举行城市义工工作总结及晋星、表彰活动,具体活动内容和形式由思明区城市义工协会根据每年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当注册城市义工有需要时,思明区城市义工协会将为其提供情况证明;当注册城市义工年暮、患病和有困难时,可以优先享受相应的义工服务。
八、注册城市义工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义工服务和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注册城市义工如有严重违反法律行为,予以除名,报思明区城市义工协会备案。
九、城市义工根据思明区城市义工协会的安排,在开展义工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损害的,协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思明区城市义工协会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城市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思明区城市义工协会应当支持受损害的城市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一、冒用思明区城市义工协会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协会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2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