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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小区停车位或可对外开放 物业管理办法出炉

2014-03-20 08:01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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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提出,在满足本小区业主需求的前提下,小区车位可对外开放,并实施收费

东南网3月2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骆余民/文 陆军航/图)导报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业已出炉,并完成了民意征集。需要指出的是,征求意见之后,《草案》还将进行修改,并经过相关部门通过后才能施行。

一直以来,不少市民呼吁,小区停车位和政府机关的停车场能够错时开放,缓解停车难问题。此次,《草案》也有所针对性地提出,允许小区停车位对外开放。

地下车库广告位收入 物业至多提取30%

导报记者注意到,《草案》首次将小区的停车场经营收益分配比例等,写入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草案》,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户外及电梯广告、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租金等业主共有的经营收入必须单独列账。利用地下车库广告位经营的,物业提取的部分不得超过经营收入的30%,其余归地下车库权属所有人。

一直以来,不少市民建议,小区的停车位也可以实行错时开放。

就此,《草案》提出,在满足本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停车位对外开放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选择收费类别和标准收费,并在停车场所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还较大地调整了小区停车位收费标准制定方式。现行的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但《草案》规定,对于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自主确定。

《草案》不再设定装修保证金收费标准

业主装修是每个小区都会碰上的事情。按照现行的管理办法,房屋装修保证金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收取(最高限额为5000元)。

《草案》对此进行了调整,不再设定装修保证金收费标准。不过,物业服务企业仍然可以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由业主按产权面积交纳,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约定。

同时,《草案》对业主装修过程中损坏共用设施设备、污染共用部位的行为也相应做了规定。若业主装修过程中损坏共用设施设备、污染共用部,业主或使用人需负责修复、清洁。

如果业主或使用人不修复、清洁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修复、清洁,所需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草案》还拟规定,业主或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理装修垃圾的,物业可以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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