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多管齐下保消费者维权 海西晨报讯(记者主父真真)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在明日正式实施。消费者在七天内享有“后悔权”、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由经营者证明产品无瑕疵、精神损害赔偿入法等条款都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从厦门中院了解到,近年来,厦门市的消费侵权纠纷数量逐年上升,纠纷仍主要集中在传统类型,如商场购物、旅游服务、餐厅消费、经营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其中,人身受到损害的案件占绝大多数,是财产损害案件的两倍多。值得一提的是,网络购物纠纷逐渐增多。 据统计,2010年至2013年,厦门市法院共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类民事纠纷案件320件(未计入房屋买卖纠纷、医疗侵权纠纷等),涉案标的总额2504.5万元。其中合同类纠纷191件,侵权类纠纷129件。 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维权,厦门市两级法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各区法院与消委会设立调处衔接工作室,建立委托调解、邀请调解、指导调解制度,完善消委会调解的司法确认制度。 2.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 3.贯彻有约必守的原则,商家违法承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严格惩罚性赔偿原则,依法公平保护消费双方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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