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购车遇纠纷勿过激维权 男子试驾出事故遭巨额索赔

2014-03-14 07:37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案例一

维修抵用券未用已失效

销售商称已失效但不能举证,法院未予采信

2012年9月4日,王芬(化名)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花40多万元买了一辆轿车。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附件约定,合同价包含20000元维修抵用券,即消费每满1000元,可抵用一张500元维修赠券,抵用券自车辆发票开具日起两年有效。王芬付款后,该汽车销售公司给她开了发票,并附送了40张面值500元的维修抵用券。

车辆交付后,王芬发现车辆转向系统有缺陷,行驶时往右跑偏。其后,经维修后恢复正常。2013年1月5日、4月21日,王芬在该汽车销售公司分别维修消费1972.39元和3687.37元。没想到,两次消费过程中,该汽车销售公司都不承认抵用券,王芬遂将该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抵用券的存根联在我们公司这里,说明抵用券已经全部抵用了。”该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赠送给王芬的抵用券已消费完毕,不可重复使用。

王芬说,该公司只给了她客户联,存根联由公司保存,用于验证抵用券的真实性,客户联抵用时才由公司收走。

法院判决:如果按照该销售公司所说,王芬的抵用券已全部抵用,那么王芬在该销售公司应该消费了至少40000元以上,与实际不符,故王芬主张抵用券尚未消费抵用,法院予以采信。经一审判决,王芬所购买轿车享有在该销售公司每消费满1000元,凭维修抵用券抵用500元的权利。

法官说法

根据合同附件约定,抵用券的抵用额度20000元是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抵用券由被告公司提供给用户依约享用,系被告在销售过程中采取的特殊营销手段,不具有普遍性。

抵用券的使用方法由提供方制定,只要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即可,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并非通过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就能判明,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被告作为抵用券的提供方对抵用券的使用方法负有举证责任。对此,被告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