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试驾车损害赔偿纠纷 商家在促销中有时会同意消费者试用,试用过程中可能发生财产、人身损害产生纠纷。 案情: 某汽车销售公司为经营北京国产梅赛德斯-奔驰品牌汽车等品牌车辆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唐某于2009年10月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2012年11月4日,唐某至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试驾奔驰C200小轿车,车辆撞到马路绿化带,造成车辆受损。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全责。 唐某试驾前签署了一份《试驾赔偿表格》,载明,“作为上面提到的驾驶员,我保证所持驾驶执照真实有效。经经销商同意试驾上面提到的车辆,我保证在操作和驾驶过程中小心谨慎,特别是在驾驶车辆时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所有相关的法规、条例。而且,我承诺向警方报告所有交通事故,并在第三方起诉中为经销商提供协助。对于在驾驶或操控过程中以及因违背在此作出的承诺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损坏,我同意对经销商给予完全赔偿。” 唐某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车辆维修押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1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某汽车销售公司反诉请求判令:1、反诉被告赔偿保险理赔差额部分52095元。2、反诉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41397元。3、反诉被告赔偿事故车辆停用期间的损失60000元。4、反诉被告赔偿停车费、拖车施救费445元。 裁判结果: 一、某汽车销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唐某押金20000元。二、驳回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唐某应支付反诉某汽车销售公司车辆停用损失30000元(因此停用损失已从唐某交付的押金50000元中予以抵扣,无须再行支付)。四、驳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试用买卖合同,但仅对试用期间的确定、买受人在试用期内是否购买的决定权作了规定。《合同法》对试用期内买受人造成试用物损害、本人或他人受损等内容均未作规定,故在确定双方权利关系中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参照其他买卖合同规定或其他最相类似的规定。以财产、人身受损为由主张权利的则适用侵权法的规定。买受人在试用过程中应当谨慎使用,妥善保管标的物,因过错造成试用物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出卖人提供的试用物应当符合保障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试用物的质量等原因造成试用人或他人的损害,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在试驾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车辆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所引发的纠纷。唐某为体验车辆性能而驾驶某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试驾车,某汽车销售公司为推销所销售车辆而向唐某提供试驾车并安排试驾活动,双方形成试驾合同关系。本案同时存在因人身、财产损害而产生的侵权关系,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 (四)幼儿教育培训中受伤谁担责任 案情: 原告曾某与原告刘某某之子刘某于2006年8月7日出生。2012年7月16日6时45分左右,原告曾某带儿子刘某到某游泳池儿童游泳培训班报名培训,当场缴交了400元的培训费,并由被告苏某经手开具了收款收据。随后,方某将刘某等学员带进游泳池开始进行游泳课程培训,曾某在游泳池的栏杆围墙外等候。约15分钟后,刘某遇溺,游泳池现场管理人员随即将刘某救出水面送往厦门市第二医院抢救,当晚转至厦门市第一医院救治,2012年7月19日,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刘某医院各项费用共计12696.76元。 被告苏某与被告方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17日,某物业管理处(甲方)与方某(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某游泳池相关设施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承包期间游泳池的经营收入归乙方所有。乙方支付甲方承包费用及承担实际产生的水、电费、水电费按商业用水电标准计费,承包期间为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止。同时约定,承包期间内泳池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切经济、法律和安全责任及人员伤害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必须购买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人员,并购买游泳池公众责任险。 刘某某、曾某诉讼请求:某物业公司、方某、苏某、王某连带赔偿刘某某、曾某培训费、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917058.76元。 裁判结果: 被告方某、被告王某、被告厦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刘某某、曾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4165.76元。 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教育机构在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学习期间,教育机构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职责,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对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相关阅读:
- [ 03-06]厦门小学生学消费维权 请到网上看微电影
- [ 03-05]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 消费维权更有力
- [ 02-16]漳州在全省率先建立消费维权专家信息库
- [ 10-29]厦漳试点食品安全同城化监管 跨地消费维权有望加强
- [ 09-08]工商总局重拳出击 保障家电等五大领域消费维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