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型纠纷典型案例 (一)商场出售食品质量纠纷 案情: 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保证其生产或销售的食品符合质量要求和安全标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1年12月13日,李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产品某品牌精致培根1袋,售价15.9元,生产日期为2011年11月26日,该产品系由南京某公司总经销,委托马鞍山某公司制造生产。李某于2011年12月21日从某商场处取得货物名称为“某品牌精致培根”的发票。购买后,李某认为其购买的某品牌培根包装袋内(背侧)含有“毛发”一根,后就此产品质量问题与某商场、南京某公司、马鞍山某公司产生争议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某商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李某货款15.9元并支付赔偿金159元;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商家赠送客户抵用券纠纷 现代商事交往活动中商家在交易活动过程中常向客户赠送抵用券,目的主要是通过特定的优惠方式创造或增加交易机会、促进商家与客户之间良性互动,以达到市场推广或者提高知名度、美誉度,提高客户满意度。商家与消费者间关于抵用券具体如何使用可能争议,常见原因是文字表述模糊不清、晦涩难懂或者条款内容存在歧义等。 案情: 2012年9月4日,原告张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E260时尚型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台。合同约定,车辆价款为418000元。合同附件约定,合同价包含20000元维修抵用券,该券自车辆发票开具日起计有效期二年,不与其他优惠活动同时享用(维修抵用券使用方法详见该券背书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购车款,某汽车销售公司交付了车辆(底盘号为LE4HG4HB9CL076597),并向原告开具发票和交付面值500元维修抵用券40张。抵用券由赠券部分与存根联部分组成,赠券的正面记载了赠券的编号、有效期(至2014年9月12日)、底盘号、姓名及联系电话。存根联部分同样载明了相同的编号、底盘号、姓名及联系电话。抵用券在赠券与存根联的骑缝处加盖了被告公司的公章及财务章。赠券的背面载明:1、本券仅限一次性使用,不兑现,不找零;2、本券金额不与其他优惠同享;3、消费每满1000元,仅可抵用一张500元维修赠券;4、本券盖章后方可生效;5、本券请妥善保管,遗失不补;6、本券只限在被告等公司使用等内容。车辆交付后,原告发现车辆转向系统存在缺陷,行驶时往右跑偏。其后,经维修后恢复正常使用。2013年1月5日、4月21日原告分别以海南某公司和福建某电子公司的名义在某汽车销售公司维修消费1972.39元和3687.37元。2013年7月,原告以被告不承认抵用券的效力,不同意抵扣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原告张某所有的底盘号为LE4HG4HB9CL076597的奔驰牌汽车享有于2014年9月12日前在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每消费满1000元,可凭某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维修抵用券抵用500元的权利;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相关阅读:
- [ 03-06]厦门小学生学消费维权 请到网上看微电影
- [ 03-05]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 消费维权更有力
- [ 02-16]漳州在全省率先建立消费维权专家信息库
- [ 10-29]厦漳试点食品安全同城化监管 跨地消费维权有望加强
- [ 09-08]工商总局重拳出击 保障家电等五大领域消费维权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