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 | 福建 | 时评 | 大学城 | 台海 | 娱乐 | 体育 | 国内 | 国际 | 专题 | 网事 |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泉州 | 漳州 | 龙岩 | 宁德 | 南平 | 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厦门频道首页>社会> 正文

厦门一企业不签劳动合同 员工讨回双倍工资

2014-03-08 07:5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3月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没签劳动合同,照样能讨工资。近日,集美区一劳动者就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成功维权,还讨回了双倍工资。

2012年3月27日,小林(化名)开始在集美区某工贸公司上班,任机修工,月平均工资约为3500元。小林说,2012年4月27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间,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小林也曾多次催促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相关人员均以各种借口拒绝签订。后来,小林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离职时,小林申请劳动仲裁。经裁决,所在工贸公司应支付小林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然而,该公司不服裁决,于2012年10月30日向厦门市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该工贸公司认为,他们向厦门市集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的《厦门市职工花名册》中早为小林进行了备案登记,可间接证明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小林是因为违反公司规定,非法收取回扣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法院判决:有备案登记并不能证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工贸公司也无法证明小林曾收取回扣。法院驳回该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且要求其支付小林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1360.84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120.28元。

律师说法 没签合同 双倍赔偿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提醒,建立劳动关系后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打印|收藏|发给好友【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