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
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议案的说明,以及市人大城建环资委的初审报告,还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本次会议上还提交了一系列的书面报告。
“只租不售”
符合国家政策和厦门实际
早在本月14日,本报曾就厦门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的《修正案(草案)》梳理了修改内容,其中“只租不售”和扩大保障对象成为关注的焦点。上午,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王唯山在作初审报告时说,目前已明确了按一部《条例》和一部《实施办法》来构筑保障性住房立法框架的修订思路。
初审报告指出,《修正案(草案)》将原《条例》销售型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从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概念中分离,修订后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概念明确为租赁型的保障性住房,即将“可租可售”改为“只租不售”,并相应修改了原《条例》与销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内容。同时,将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由原来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对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的并轨运行。这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方针政策的要求和厦门实际,是基本可行的。
修改建议
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保障房建设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的建议。
其中,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修正案(草案)》只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资金”,并未明确规定资金投入的额度,可能造成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为此,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建议,应明确要求政府将不低于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比例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为了减少弄虚作假,欺报、瞒报现象,建议增加“申请家庭应当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的表述。
同时,为了解决已购和取得轮候号还未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的管理和处置问题,建议增加一条:“本条例修正前已申请、已分配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修正前和修改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商品房按买卖合同约定执行。”
【速读报告】
与国家法规不一致
有关办法将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初步审查了市政府2013年度报备的54件规范性文件,发现《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章)和《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在设立养老机构的审批上增设了行政许可,这与201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一致。市民政局表示,已依照新法规定办理许可,将按程序适时提请市政府修改《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今年7个正式立法项目
《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办法》(修改)
《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修正)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改)
《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改)
《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
优质医疗资源
将大规模增加
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增加优质医疗资源缓解群众看病难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中透露,将推进优质医疗资源向岛内东部及岛外布局。
岛内东部:眼科中心迁建和厦门新开元医院项目争取明年投入使用,将新增1000床规模。今年还将动工建设1000床规模的五缘综合医院以及300床规模的龙邦妇产医院。
海沧:加快海沧医院二期工程,计划明年投入使用。
集美:今年将启动1000床规模的集美新城医院筹建工作,建成后将委托国内知名医院管理。加快第二医院三期扩建工程,计划明年投入使用。
同安:今年底启动市第三医院三期扩建,将增加300床规模。
翔安:计划上半年动工建设1000床规模的翔安医院,建成后将委托厦门大学医学院管理。
【相关新闻】
零星用地不得
“见缝插针”建酒店
本岛零星建设用地将优先用于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原则上不得以“见缝插针”式新建办公、酒店等经营性项目。
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对厦门本岛提升环境品质降低建设容量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将推行方案公开评审制度,建立“设计厦门”公共平台,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过程中,允许市民、媒体旁听,增加审批的透明度。
破坏生态文明
或将提高处罚
今天上午,会议还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依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法制委会同市法制局、环保局等单位进行了修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严处罚破坏生态文明的行为。本次建议修改稿中,提高了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违反条例擅自砍伐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的,罚款额度由之前砍伐林木价值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调整为“7倍以上10倍以下”。违法采砂、洗砂排污的,处罚由之前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调整为“每立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此外,还增加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入境动植物的检验检疫工作”、“开展排污权交易,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差别化排污收费制度”、“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海域排放水污染物”、“尚未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城市建成区应当限期补建”等条款。
文/记者 彭菲 图/张淇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