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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父亲车祸身亡孩子3日后出生 被告按比例承担生活费

2014-02-26 15:08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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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按比例承担遗腹子小雪的生活费

海西晨报记者 陈璐 通讯员 鱼雷

小张出车祸身亡,遗腹子小雪在小张身亡后三日出生,小张的妻子小卢起诉了当时事故的责任人。而遗腹子小雪的抚养费应如何计算,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2011年9月28日,小张乘坐阿武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海沧翁角路与阿志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三人均受伤送医。然而不幸的是,小张和阿武因抢救无效身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阿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阿志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小张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三天后,小卢生下了小张的遗腹子小雪。饱受丧夫之痛,小卢一家起诉了阿武一家和阿志,以及相关保险公司,要求其对小张的死亡以及小雪的抚养费等进行赔偿,共计1003801元。

除了对小张的死亡赔偿金及家属的精神抚慰金有争议外,原被告双方还对遗腹子小雪的抚养费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般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死亡,法院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是按受害者死亡时其所承担的抚养义务人的生活费标准计算,但事故发生时小张妻子怀有身孕,尚未产生实际意义的被抚养人,遗腹子小雪的抚养费又该怎么算?被告阿志认为,事故发生之日小雪并未出生,作为抚养人的小张便已去世,不存在被抚养的主体资格,无权主张抚养费。

海沧法院认为,小张去世后第三天,小卢产下小雪。虽然事故发生之日小雪并未出生,属于遗腹胎儿,但小卢起诉时胎儿已实际出生,需要抚养费已成为必然,故该项诉求应予支持。被告阿志辩称事故发生之日小雪并未出生,不存在被抚养的主体资格,无权主张扶养费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海沧法院判定,由被告按责任比例承担小张的死亡赔偿金、遗腹子小雪的生活费等共计8622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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