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病亡 厦门一护理院失职违约被判赔偿
护理人员失职,致使老人病故,老人家属将护理院告上法庭。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终老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护理院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 林某于2009年被查验出患有帕金森病、糖尿病等病症,经过住院治疗,出院时病情好转。考虑到家中没有完善的护理条件和适宜的生活环境,林某的家属选择了厦门某护理院,并与之签订入院护理协议,约定依林某自身状况确定护理等级为三级护理,林某自带护工一名,护理院为林某按自理老人的标准提供服务。之后,林某出院就直接入住该护理院。然而在护理期间,林某的营养状况、感染状况等均有严重恶化的现象。 2010年8月,林某因更换胃管后进食中出现呛咳、咳嗽、伴气喘、胸闷、胸痛等情况被其家属送至医院治疗,后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林某的家属认为,护理院没有很好地尽到护理义务,属于违约。在林某入院护理期间,林某多次出现发热、冒冷汗等症状,并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院方不仅消极对待,更是对家属隐瞒林某病情和身体状况。甚至林某在更换胃管之后出现异常,院方非但没有及时组织抢救,更未告知家属,延误抢救时机,直接导致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林某家属要求院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护理院辩称,自己并不存在违反入院护理协议书的约定事由,且林某家属所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其计算标准于法无据。 庭审期间,经林某家属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护理院对林某的护理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与林某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为10%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护理院在林某入院护理期间出现发热等症状后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较好履行约定,致使林某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病故,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为,护理院对林某的护理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其过错参与度为10%左右,因此,法院认为,护理院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相当,应为林某家属损失范围的10%即39143元。 同时,法院认为护理院在林某出现发热等症状后未引起足够重视,应认定其实际提供的护理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根据护理院提供的护理服务品质,林某家属有权要求被告减少收费。参照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护理院已按《护理协议》向林某实际收取的各种费用合计15540.88元,应予以适当减少10%即15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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