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首页 新闻中心 滚动网报 直通屏山 领导留言板 新闻发布会 西岸时评 东南空间 东南网事 国内 国际 娱乐 体育 视频 图片
思明区 海沧区 湖里区 集美区 同安区 翔安区
镇街视窗:
部门直通车:
鹭岛消防 妇联新闻 工会 文明湖里 文明同安 计生委 党工委 电业局 港口管理局 物价局 海事局 旅游局 教育局
企业风采:
海翼集团 夏商集团 厦门国贸 翔业集团 翔业公益
行业频道:
房产 汽车 建材 食品 保健 商会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老婆卖股权老公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认定转让也有效

xm.fjsen.com 2014-01-26 07:51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文 陶小莫/图)“我老婆卖股权,没经过我同意,转让无效。”近日,厦门中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股权纠纷案,一男子起诉请求确认老婆转卖股权的协议无效,他想把老婆卖出去的股权再拿回来。

官司 老婆卖股权 老公起诉

原告老刘(化名)说,几年前,他老婆吴女士(化名)和两名合伙人一起出资成立一家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女士,刚开始,吴女士只持有34%股权。后来,经过内部股权转让后,吴女士持有公司95%的股权。

2012年7月,吴女士分别与温某、张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温某、张先生分别以82.5万元、60万元的价格受让吴女士持有的55%、40%的股权。公司向工商局申请了变更登记。

对此,吴女士的丈夫老刘知道后,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吴女士转让的股权当中,有4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吴女士在其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给亲戚张先生,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这样的处分,侵犯了他作为配偶一方的权益。

为此,近日,老刘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认定吴女士转让4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焦点 配偶不同意 转让有效吗?

法官调查发现,原登记在吴女士名下的部分股权,确实是在她与老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但是,法院判决认为,股权不仅具有财产属性,而且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这决定了该共有股权对外应作为一个整体,由取得股权登记的一方行使。股权转让系特殊的合同行为,应当优先适用公司法有关规定。而公司法并未规定转让股权需经配偶一方的同意。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驳回老刘诉求。

宣判后,老刘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厦门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转让股权,无需配偶同意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转让股权是否有效?对此,法官认为,转让股权,无需经配偶同意。

法官解释说,虽然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但是,该夫妻内部法律关系仍应受制约于股权转让外部法律关系。公司法并未赋予股东配偶在股东转让股权时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也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情形包括股权转让。

责任编辑:蓝晓梅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频道点击排行
网站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