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午休时间在校摔伤 学校被判赔九万
厦门日报讯(记者 郭桂花 通讯员湖法)午休时间小学生在学校摔伤,责任谁来承担?近日,湖里区法院法院判决家长一审胜诉,校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9.3万余元。 7岁的小海(化名)在厦门一家民办小学就读一年级。2012年9月7日中午,小海吃完午饭后,从学校二楼教室下楼梯时意外摔伤右手。值班老师打电话通知家长。小海父亲闻讯赶到学校,将孩子送至厦门中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小海住院12天,共花了医疗费约1万元,经鉴定属十级伤残。由于协商未果,小海的父亲将校方告上法庭,索赔12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校方与家长对孩子是从铁制楼梯还是水泥楼梯摔下存在较大争议,但不管怎样,都在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内,属于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情形。小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儿童,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应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确定校方的侵权责任。 法院分析认为,学校虽然安排了值班老师进行管理,但值班老师在发现小海受伤后,只是对孩子做了大概的检查。而小海的班主任也未足够重视小海的伤势,未及时与家长联系,致使小海的伤情未能及时治疗,学校存在一定的管理失职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证据可以印证小海在事故发生前一年确实在厦门市居住生活,故法官认定其残疾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故而学校须赔偿小海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3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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