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屿违建查处遭投诉 规划认定要拆城管竟然不管
内厝澳路20号 违建被认定要拆 城管竟然不执法 根据处理投诉以及执法流程规定:初查(受理投诉),必须在7个工作日完成开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现场勘验等现场处置工作;在受理投诉之日起的30个日历日内完成立案调查,送达告知书等。鼓浪屿城管大队关于内厝澳路20号违建的执法档案显示,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2012年4月26日,该大队接到群众投诉后,曾就业主拆除屋顶行为开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查实该处在当年1月17日取得“修旧如旧”的修缮审批,没有进一步查处。过后,业主“将旧房拆除,新建钢筋混凝土基础已施工”,明显超出修缮审批范围,鼓浪屿城管大队当年5月24日再次开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 而后的近一年时间,鼓浪屿城管大队的监管执法偃旗息鼓,没有按照程序继续执法。直到2013年3月28日,群众再次投诉,该处违建已竣工,鼓浪屿城管大队才到现场进行勘验,4月9日对业主进行询问笔录。 4月10日,鼓浪屿城管大队向鼓浪屿管委会书面请示,此处违建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鼓浪屿管委会4月24日复函,认定此处违建的违法性质恶劣,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已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限期拆除。然而,鼓浪屿城管大队仍然没有执法。5月16日,违建当事人书面保证“现有屋顶不再加盖,庭院空地不再新建,扩建部分在一个月内自行整改”。直到12月6日、7日,市纠风办开展调查,鼓浪屿城管大队才以内厝澳路20号业主在屋顶搭建钢架遮雨棚,在庭院内预埋钢筋准备建设,开具了两份《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 至此,原本应在30个日历日就应当完成的初查工作,鼓浪屿城管大队耗时一年半,仍没有完成,症结何在? ?点评 根据2012年1月17日的鼓浪屿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内厝澳路20号修缮必须遵循“修旧如旧”原则,按原有砖木结构排险加固,不得改变建筑外立面墙体,不得扩大面积增建或加层建设。而鼓浪屿城管大队明知业主拆旧房建新房,却只以一张《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不了了之。执法人员以当事人“墙体因年久失修,无法保留,只好拆掉重新浇筑”的解释为由,允许业主继续施工。城管是执法部门,而非审批部门,执法人员并没有审批权和解释权。 显然,执法人员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是内厝澳路20号违建至今仍未得到查处的问题症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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