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遇交通事故财政可先垫救命钱 三种情形可申请
2013-11-12 07:47:01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蓝晓梅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海西晨报讯(记者 白若雪 通讯员 孔庆任)今后,在厦门市因道路受伤致残或者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受害人及其家庭,将可申请到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困难救助金。昨日,记者从厦门市财政局获悉,《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适用范围更高 救助金额更大 厦门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大大拓宽适用人群范围,新《办法》中将原规定的一次性困难救助条件从“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放宽为只要符合“受害人及其具有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与“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同时,新《办法》大幅提高了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标准,将一次性困难救助的最高限额从1万元提高至5万元。 调整后的新《办法》进一步确保了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避免因无人垫付医疗费用而影响抢救;厦门市特有的一次性困难救助制度也将最大限度帮助因车祸造成家庭困难的受害人及家庭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三种情形可申请 垫付“救命钱” 根据新《办法》规定,在厦门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肇事者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致残或者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且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一)受害人为其家庭惟一或主要生活来源;(二)受害人及其具有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且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三)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应报经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批准。 |
相关阅读:
- [ 11-09]闽侯、闽清等地8个交通事故“黑点”路段完成整治
- [ 11-07]今年前三季度福建交通事故致1250人死亡
- [ 11-07]闽大力推动绿色信贷 前三季度1250人死于交通事故
- [ 11-07]6月至9月厦门发生立案道路交通事故212起死亡42人
- [ 11-07]今年前三季度福建交通事故致1250人死亡
- [ 11-06]儿子交通事故中惨死 老父悬赏十万求真相却被骗
- [ 11-05]市民踢飞一袋垃圾引发交通事故 赔1500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