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非法改装车记者遭“人肉” 个人信息被恶意泄露
记者正常工作生活受干扰 10月16日下午,还有人注册了一个微博,用导报记者吕寒伟的身份证头像作为微博头像,不断恶意对吕寒伟的微博发表辱骂性的言语,在20多分钟的时间里,辱骂达到50多次,直至导报记者关闭评论功能。 与此同时,有人编写了一条微信,攻击导报记者吕寒伟个人,并四处扩散,夹杂骂人词汇,要让导报记者“记着”。 由于手机号码被曝光,16日下午开始,有陌生电话打进来,有的来自福建省外,还有一个辱骂导报记者的短信闯入,经查电话号码为黑龙江手机号。这些网络信息和电话,不仅干扰了导报记者个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还影响了导报记者身边的朋友。 无奈报案 警方昨日受理 截至昨天,导报记者遭到“人肉”的信息和辱骂内容仍然留存网上,担心这些信息不小心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无奈之下,导报记者只好向警方求助。 昨天上午,导报记者吕寒伟来到思明警方报警,接受了笔录询问,提供了数份证据,包括泄露隐私的微博内容、遭到辱骂的微博评论、辱骂短信、隐私截图等。 思明警方已经受理,案件正在调查之中。 律师观点 情节严重可构成侮辱罪 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林友博律师指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如侵权人进一步侵权,将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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