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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为虚,何时才能“履新”?

2013-07-26 08:24:51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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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包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数十位员工遭遇“被离职” ,可双方的劳动合作关系却未解除,以致他们至今无法和新工作单位签订合同——

“在职”为虚,何时才能“履新”?

东南网7月26日报道(福建日报记者 谢婷 实习生 肖彩云)

近日,厦门市湖里区包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包谷”)的员工向本报投诉,称今年1月28日,公司突然宣布搬迁,不随迁的员工可直接离职。大多数员工离职后,未得到任何形式的赔偿。并且,部分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于在劳动局的备案中依旧保持着和“包谷”的劳动合作关系,导致他们至今无法与新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月28日,“被离职”员工代表向厦门市湖里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并申请劳动仲裁。可几个月过去了,问题始终未解决。

据了解,“包谷”的主营业务是在淘宝网上销售OBA品牌女包,总公司是位于泉州的奥巴(中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董事长林某在厦门重新注册一家新公司,即“包谷”,与泉州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致,两个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林某。“包谷”在厦门招聘员工,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年。

据“包谷”员工小林反映,由于在厦门的运营成本太高,今年1月28日,公司突然宣布要搬回泉州,不跟随的员工可直接离职。2月26日,公司宣布不跟随的员工次日起停职。2月28日,公司发放剩余工资,剩余物品也全部搬迁。除几个离职员工领取到几百元补贴外,大多数人均未得到任何形式的赔偿。员工小陈表示,自己当时正在怀孕,也遭遇“被离职”。现在,她已坐完月子,仍未得到任何赔偿。

部分员工向记者反映,他们在“包谷”只工作了一年左右,双方的劳动合作关系还未解除,所以无法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五险一金”都无法正常缴交,

据了解,2月28日,“包谷”员工代表向厦门市劳动监察大队申请维权,并向厦门湖里区劳动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7月19日,记者从这一仲裁庭了解到,该案仲裁结果为“包谷”必须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支付赔偿金。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地址变迁所产生的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应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未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半年或半年以上的支付一个月,超过一年未满一年半的支付一个半月,超过一年半的支付2个月)。据了解,包谷公司在厦门共有三四十名员工,跟随公司一起到泉州的只有五六人,这样算下来,该公司总共需支付“被离职”员工赔偿金5万多元。但由于厦门市劳动监察大队一直联系不上该公司,故仲裁结果迟迟未执行。

事后,员工代表又将“包谷”的侵权行为告上法庭。4月10日,据厦门湖里法院调查,“包谷”的账户已冻结,账户里的钱已全部转出,只剩1000元。之前与“包谷”的账户相关的网上店铺,均已停止或转换成了奥巴公司,奥巴公司依然在泉州正常经营。5月13日,厦门湖里法院称,由于该公司在厦门没有资产,要联系泉州法院代理执行,目前只能等待。

那么,“包谷”和奥巴公司之间的债务是否存在继承关系?记者为此采访了福州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思斌。蔡律师认为,由于“包谷”和奥巴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目前并无有效证据证明两公司合并,因此它们之间不存在债务继承关系。但“包谷”的债务可以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蔡律师说,通常情况下,公司注销前应进行清算,清算时应对债务作出处理。但有些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注销公司或中止经营,或转移财产后无故歇业等。此时,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同时,该类公司通常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或恶意转移公司资产,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债权人也可要求股东在法定股本内或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蔡律师建议,可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及诉讼程序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虽然包谷公司已注销,仲裁结果无法送达,但仲裁机关可通过公告方式缺席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另外,亦可请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劳动局所存档的用工信息予以变更。

几十名“被离职”员工的诉求何时能得到解决?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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