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特区30周年:特区立法,法治之光照耀厦门
厦门特区立法工作由此拉开了帷幕——— 当时厦门特区经济法规由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厦门特区管委会受省政府委托,担负起法规的起草任务。涉及企业设立、土地使用、劳动保障、技术引进、环境保护、特区与内地经济联合等方面的一批地方法规相继问世。 不过,当时的立法流程比较长,法规由厦门起草,报省政府审查修改,再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难免会影响厦门特区法规及时立、改、废,不能适应特区发展的需要。因此,从1989年起,厦门开始积极向中央争取特区立法权。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终于通过 《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从此,厦门立法进入了崭新的阶段。 200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正式实施。根据立法法规定,厦门市从此同时拥有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厦门立法更加任重道远了。 开门立法充分听取民意 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来之不易,厦门全市上下都倍加珍惜。1994年以来获得特区立法权以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紧扣厦门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经济立法,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制定了130多部地方法规,并随着形势的发展,进行必要的立、改、废,目前仍然有效的法规有82部。 厦门立法的特色是什么?许多知情者都会想到一个细节,市人大常委会每次开会,会场中都有二三市民旁听。 这个传统已经延续了10多年,市人大常委会还专门出台了一部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的退休教授胡南桦,近几年已经是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常客,跟许多人大领导和常委会委员都成了熟人。当他旁听立法审议后,也常常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最终,有不少建议被采纳到了法规中。 “开门立法”,正是厦门特区立法的显著特色之一。除了邀请公民旁听,在立法过程中,还多次通过媒体、网站向社会公示法规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正是这种以人为本的思路,使厦门的立法充分调动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厦门也由此诞生了不少在全国走在前列的地方法规。如厦门的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就是全国首部将城市居民和农民共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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