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晓丹 宋倩控制欲,童文洁醉酒,刘静得癌症…… 这几天没看电视的你,看到这几个微博热搜是不是一脸蒙? 其实,这些都来自一部正在热播、被网友打上“过于真实”标签的家庭剧——《小欢喜》。宋倩、童文洁、刘静分别是三个“高考家庭”的母亲,三个家庭或多或少都要面对青春期与高考、亲情与控制、中年压力与职场危机等一系列冲突。不过,冲突过后,剩下的都还是“小欢喜”。 笔者作为法官,为了追赶潮流,牢牢把握住话语权,便开始连夜追剧。别说,还真有法律点被“逮”到了! 宋倩和乔卫东是一对离异夫妻,约定乔卫东一个月能来探望女儿一次。乔卫东不甘心,总是借送东西之名,硬找机会来看望女儿。甚至与女儿里应外合,打起了游击战,趁宋倩出去买菜的机会偷偷来给女儿送早餐,却被宋倩逮了个正着,后被狼狈地轰了出去。 不少网友觉得宋卫东挺可怜的,一个月探望一次的规定太苛刻了,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其实啊,只要这是二人自愿协议约定的,探望次数少这事真怨不着宋倩。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这一法条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规定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明确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优先,主要是为了探望权的顺利执行。你想啊,要是不把探望的时间具体到某月某天某时、地点固定到你家我家、方式约定为出去玩还是视频聊,那这探望可不就跟乔卫东一样乱了套了嘛。 如果双方没有协议,那么法院就要判决了。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望权,每月探望次数可达2~3次。不过,如果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会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不利因素消失后,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恢复探望。 那在什么样的情形下,一方父母的探望权会被中止呢? 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探望权的判断标准是,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4)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5)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营业性歌厅、游戏厅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6)探望权人有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不良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7)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8)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一旦出现这些情形,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在法院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除出现上述情形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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