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儿童特殊的生理结构,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对于普通强奸罪,一般采用插入说判定是否既遂,但对于奸淫幼女的情况,则应采用接触说,只要行为人和女童有过性器官的接触就可以成立强奸罪既遂。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批指导性案例之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要旨,明确指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 周小雯 近日,上海警方通报了一起上市公司董事长涉嫌猥亵儿童案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有读者质疑,该案是否涉嫌强奸?强奸与猥亵的法律区别在哪儿?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强普法工作,提高公民对猥亵儿童、强奸幼女等性侵害未成人犯罪以及儿童证言等问题的基本法律认识。 猥亵儿童罪的立法规定及解析 猥亵儿童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为男性,也可能是女性。从对象来看,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从主观态度来说,行为人应出于故意,且必须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儿童,当被害人为幼女时,男性行为人不得具有奸淫故意与奸淫行为,否则成立强奸罪;但如果被害人为幼男,女性行为人具有奸淫故意与奸淫行为的,仍然成立猥亵儿童罪。从客观行为来看,由于刑法并没有列举猥亵儿童的具体行为方式,因此对猥亵的解释主要源于学理,即猥亵主要是指以抠摸、指奸、鸡奸、舌舔、吮吸等性交以外的方式猥亵儿童的行为,考虑到不满14周岁的儿童对性的认识能力很欠缺,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 结合其他法律、相关司法指导文件及指导性案例的内容,在猥亵儿童罪定罪中还需要注意几个特殊问题。第一,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第三,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通过网络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照片、视频供其观看,构成猥亵儿童罪。第四,猥亵儿童,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例如强行亲吻被害人脸部,不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量刑方面,依据刑法第237条之规定,猥亵儿童罪具有两个量刑幅度,其中,仅具有猥亵儿童行为的,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对于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或者其他具有恶劣情节的猥亵儿童行为,在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在较高量刑幅度中的三种加重情形中,聚众是指三人以上;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至于猥亵儿童犯罪中的其他具有恶劣情节,虽尚未有明确解释,但至少应当理解为是与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这两个加重情形,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的情节。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猥亵儿童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判处,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实施猥亵儿童,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此外,实施猥亵儿童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要依法从严惩处,包括对儿童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儿童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猥亵儿童的,进入儿童住所、学生集体宿舍猥亵儿童的,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猥亵儿童的,猥亵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儿童的,猥亵多名儿童、或者多次猥亵儿童的,造成被害儿童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在刑罚的具体适用中,对猥亵儿童的犯罪分子确定是否适用缓刑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犯罪分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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