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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婚姻家庭编应始终坚守的立法初心
www.fjsen.com 2019-07-10 08:58:25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编者按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和继承编草案二审稿。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是民法典两个很重要的分编,二审稿较好地解决了婚姻家庭和继承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更好地维护了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关系,但仍然有需要探讨的空间,有些重要问题仍然需要修改、厘清和细化。为此,本版约请专家学者开展系列讨论,期待法律更加完善,更好回应人民关切。

婚姻家庭中的夫妻平等,必须有结果和利益上的平等,也就是在形式平等基础上追求实质上的平等。

之所以提出夫妻关系要实质性平等的问题,是因为在男性中心文化的社会背景下,一些看似中立的法律规范,也往往会产生不利于女性的影响,会使夫妻之间的现实利益失去平衡。如果我们坚持了夫妻的实质性平等,那么在设立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债务清偿、离婚时经济帮助、家务劳动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就会充分考虑到男女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

■ 李明舜

婚姻家庭制度在有关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因其确立和倡导的男女平等、打破束缚妇女歧视妇女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而成为一部妇女解放法。之后无论是1980年的婚姻法,还是2001年的婚姻法修改,其立法的热点问题中,不少与女性的婚姻家庭权益、与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有关。

时至今日,虽然婚姻家庭领域主流是好的,现行婚姻法确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男女平等等基本原则,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并在实践中被普遍遵守。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着很多值得警惕的不良现象,家庭价值多元化使人们对婚姻家庭问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看法和纷争。即使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有关夫妻关系的规定和法院的判例成为社会争议的热点,甚至有酿成社会事件的重大风险。

之所以发生这些问题,究其原因,既有相关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和个别法官对婚姻法的理解背离了婚姻法的立法初衷,对婚姻法的具体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了偏差的问题,也有相关婚姻家庭立法规定不明确或基本价值取向没有始终贯穿的问题。

因此,将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精神、立法的基本理念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则化,确立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必须始终遵循的最高标准是十分必要的。这其中,男女平等,理应成为婚姻家庭编立法要始终坚守的基本理念

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前提条件。在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关系核心化的大背景下,家庭关系中最基础、最核心的无疑是夫妻关系。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坚持男女平等,将男女实质平等作为处理夫妻关系的最高标准和婚姻家庭立法始终坚守的基本理念是极其重要的。

男女平等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治正确的时代要求,是始终如一的宪法要求,也是共产党的使命要求,因而被确立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众所周知,民法也是讲民事主体平等的,但是,民法当中的平等,更多的是讲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人格和尊严平等、权利和机会平等、义务和责任平等,这些平等要求更多是形式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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