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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债共签,给婚姻加把安全锁
www.fjsen.com 2019-03-12 08:53:32  包骞 来源: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滁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陈建银建议,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写入民法典。对债务的发生,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强调夫妻双方知情合意,既有助于降低债权人的交易风险,也有助于保障夫妻对共同债务的知情权。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其中包括为购置家庭生活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财产约定为AA制且债权人知情;或者能够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正是这个“二十四条”,施行以来一直颇受争议。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尤其是离婚后的一方莫名其妙“被负债”事件屡有发生。据媒体报道,2015年,安徽一董姓女士因前夫公司所欠10万元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由于该女士事前对此一无所知,前夫又不知所终,最终责任落到董女士头上,债务外加极高利息让她成了“老赖”。此外,一些人伪造债务、虚假诉讼、借第三人之名讹诈前配偶;有的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上了瘾,大肆举债,离婚之后,另一方还得省吃俭用为其还债,诸如此类事,时有发生。

基于此,2017年2月28日,最高法对“二十四条”的司法解释增加了两条“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一个进步,但仍无法完全堵住夫妻一方恶意负债,令配偶“被负债”的漏洞。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夫妻债务新司法解释,明确提出“共债共签”概念,无疑为有效保障配偶的知情权提供了解决办法。

所谓“共债共签”,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项新规施行既能杜绝夫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权益现象的发生,也能杜绝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现象的发生。

或许有人质疑:生活中事无巨细均需双方签字,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会不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实际上,大可不必有此担忧。根据婚姻法规定,生活中夫妻双方许多义务性行为,如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理所当然被列入共同生活范围,这些明确属于共同生活的不必“共债共签”。只有那些关系复杂、所涉金额较大的事项必须严格实行“共债共签”。且不论共同签字能否彻底消除“被负债”等恶意现象,但至少能解决部分司法实践中碰到的困难,有利于保障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有句俗话说:“婚姻关系是个筐,什么债务都往里装。”“共债共签”倘能入法,无疑是给这个“筐”加了把安全锁,让人们更安心地享受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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