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妇联新闻> 媒体关注 > 正文
儿童意外伤亡事件频发 业内建议刑罚“马大哈”父母
www.fjsen.com 2018-08-15 14:43:47  任鸿 来源:华西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案例1

8月5日,南部县火峰乡,一对父母将7岁的孩子忘记在车内,孩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2

8月5日,南宁一位母亲陪儿子在路上玩滑板车,母亲转背瞬间,小男孩被车碾压身亡。

案例3

7月30日,米易县湾丘乡麻窝村四社,五名儿童相约到水塘玩耍时不幸溺水身亡。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儿童的第一死因是意外伤害,每年有10万名儿童因为意外伤害而死亡,还有更多的孩子因伤害致残或需要入院治疗。导致儿童意外伤害的,不少与监护人的疏忽大意直接相关……

近期,儿童伤亡事故频发,令有不少网友在惋惜的时候,也忍不住谴责一些“马大哈”父母的失职。

“应该建立监护监督制度,让失职父母承担法律责任。”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多年,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丛林也在微信朋友圈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但也有声音认为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是对受害家庭的再次打击,将造成二次伤害。

因监护失职出现未成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情况,监护人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记者采访了丛林。

追责问题

监护人的责任有法律规定,但像“没有牙齿的老虎”

丛林告诉记者,我国对于儿童监护人的责任要求,在《民法总则》《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有相应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对于监护中出现的侵害行为,监护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但就目前情况而言,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就像‘没有牙齿的老虎’。”丛林告诉记者,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治安处罚,但《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面却没有对应的处罚规定。“这样一来,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就被架空了,相当于只规定有义务却没有违反义务的责任。”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