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激活收容教养等强制性教育惩戒制度 “仅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能解决问题吗?”王雪莲说,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和社会负有很大的责任。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阶段,劳动力人口的大规模流动造成部分未成年人不能得到父母的悉心教养,导致其认知能力和情感控制能力较弱,在偶然激情的情况下从事暴力行为,这种现象的出现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有一定关系。作为国家和社会来讲,应该本着教育和挽救的目的,尽力挽救和保护未成年人。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立法中非常重大而敏感的问题,国家应非常慎重。”王雪莲说,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要综合评判14岁以下恶性犯罪的发案率。如果有数据支撑证明14岁以下恶性暴力犯罪高发,综合犯罪形势,加之我国青少年发育提前的现实情况,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如果数据显示,14岁以下恶性暴力犯罪仅为偶发情况,“我个人倾向于在经济情况较好的地区先行建立针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政府收容教养机构,甚至可以针对此类人员较少的情况,跨省甚至全国建立收容教养机构。” “一些年龄特别小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案件对公众的刺激特别大。”王雪莲说,这些案件案发后,公安机关到达现场,有的立案后因为不满14周岁,最终撤案,有的了解到不满14周岁,就不立案了。国家应尽快落实刑法第17条,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可以把这些孩子尽快有效地管起来。 “不排除有少数未成年人确实心智发育超常,但是不能一人感冒大家吃药。”上述检察官说,应呼吁完善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将工读学校和收容教养等强制性教育惩戒制度激活,防止一放了之。对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后,要开展针对性的心理、行为矫治,而不是简单地关起来,成为变相的刑罚。 该检察官认为,应落实监护人责任,一方面是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是监护责任。对于被害人,应提供司法救助、社会救助以及政府救助。“应该把这类案件纳入特别诉讼程序,建立专门的诉讼制度。”该检察官说,可以考虑由检察机关提请法院决定对确有必要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或送工读学校;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执行,确保被害人获赔,还可以考虑纳入公益诉讼范畴;由检察机关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强制其接受亲职教育,或者判决撤销监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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