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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评估化学阉割,优先防治性侵儿童犯罪
www.fjsen.com 2017-08-09 18:06:14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专家视点

有必要对已经实施化学阉割多年的国家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研究和评估,全面和准确地评价化学阉割的实施效果,为立法机关制定与化学阉割有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科学的参考。

由于儿童是性犯罪的主要受害群体,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预防在先的理念,建议立法机关对性侵儿童的惯犯是否适用化学阉割问题优先开展调查研究,以体现法律对儿童的特殊优先保护。

韩国拟对偷窥性犯罪者施行化学阉割

近年来,化学阉割成为一些国家对待严重性犯罪罪犯采取的一种惩罚措施。韩国是亚洲首个引入该项措施的国家。据韩国媒体报道,韩国国会近期正在考虑通过一项更严厉的法规,对利用隐形照相机或摄像机进行偷窥的性犯罪者也施行化学阉割。

近年来韩国偷窥现象不断增加。涉及隐形相机的性犯罪数量从2011年的1523例增至去年的5185例,占所有性犯罪的20%。

其实,早在2011年韩国就开始实施对儿童性犯罪者进行化学阉割的法律。法律规定,性侵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无论初犯还是重犯,都将被处以化学阉割。这也让韩国成为亚洲第一个引入化学阉割的国家。

2012年,多次对儿童实施性暴力的罪犯朴某成为韩国化学阉割合法化后,首例化学阉割对象。朴某自1984年至2002年间先后对4名未满13岁的女孩实行性暴力或性侵犯。

这一次,若新法案通过,犯强奸、强奸未遂以及偷窥罪的罪犯都将接受化学阉割。 (据央视网)

■ 张荣丽

“近年来,化学阉割成为一些国家对待严重性犯罪罪犯采取的一种惩罚措施。韩国国会近期正在考虑通过一项更严厉的法规,对利用隐形照相机或摄像机进行偷窥的性犯罪者也施行化学阉割。”所谓“也施行”,是因为韩国国会早在2011年7月就通过了《对性暴力犯罪者性冲动进行药物治疗相关法律》,根据该法规定,化学阉割适用于性侵未满16周岁儿童的19周岁以上的罪犯,且该犯有性错乱症并可能再次实施犯罪。如果韩国国会通过这个新的法律,意味着化学阉割的适用范围会有所扩大。

对于用化学阉割方法防治性犯罪,近年来已经开始有学者从法学、社会学、医学等不同角度进行研究。在我国,对于化学阉割能否成为预防性犯罪的一项措施,学界尚有争议,有人支持,有人反对,也有人认为应当加强调查和论证,在掌握数据和研究结论的基础上再进一步讨论适用问题。笔者持第三种观点,并提出几点想法与有兴趣开展这方面研究的学者交流。

韩国第一例被实施化学阉割的罪犯

化学阉割又称“药物去势”,始创于美国,是指运用药物方法来调节男性的雄性激素分泌,即通过注射或者口服特定药物来降低雄性激素水平,从而使其在服药期间降低或者失去性欲。

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韩国第一例(也是亚洲第一例)被实施化学阉割的罪犯的情况,以了解化学阉割措施在预防性犯罪,尤其是针对儿童性犯罪方面的作用。

韩国第一个被实施化学阉割的是性侵儿童的惯犯朴某。这个朴某可谓劣迹斑斑:自1984年至2002年近20年间,朴某在首尔、仁川等地4次对4名未满13岁的女孩实行性暴力或性侵犯,4次犯罪累计服刑将近20年。也就是说,朴某出狱重返社会上没有多久,就因再次犯罪重新入狱。

经专家对其进行鉴定,判定其为“少儿性嗜好症”患者,为化学阉割的适用对象。2012年5月21日,韩国法务部决定对其实施化学阉割,预计历时3年。5月23日,朴某开始接受首次药物治疗,出狱后在家中接受监视,3年内每隔3个月接受一次药物治疗。这种治疗方法并非简单抑制勃起,而是通过调节男性荷尔蒙抑制性欲,同时辅之以心理和认知治疗。对朴某所用药物为性腺刺激荷尔蒙拮抗药“亮丙瑞林”,注射后可抑制睾丸分泌睾丸激素,从而抑制性冲动。朴某注射药物后,专门的医疗小组每隔6个月会对其进行药效检查。

此外,朴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要戴电子脚镣,如果发现其服用抵消化学阉割药效的药物,将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总结起来,韩国对朴某实施化学阉割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将其视为某一类疾病患者,需要通过特定药物治疗和心理矫正,治疗其对儿童的倒错性病症;二是作为性侵儿童犯罪的惯犯,以化学阉割并辅之以电子脚镣监管来降低其再次实施性犯罪的可能性。

需要研究清楚性犯罪惯犯的真实犯罪原因

“到那两天(注:案发时间)就急得不成,觉得心里慌,就要杀个人”,杀完人后“很解恨,很痛快”。这是媒体报道甘肃白银连环强奸杀人案时曝出的被告人高承勇的杀人原因的供述。白银连环杀人案中,被告人高承勇承认从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的14年间,共造成11名被害女性死亡,手段极其残忍,给当地民众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检察机关起诉他的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侮辱尸体罪,该案目前正在审理当中。

上文中提及的韩国的朴某,在1984年因强暴未满10岁女童未遂被捕,出狱后于1991年和1998年又因性侵儿童获刑,2002年朴某出狱两个月内又因性侵未满10岁儿童被捕。基本上他出狱后的两至3个月就再次对儿童实施性犯罪。

两个案例显示,无论是犯罪行为一直未被发现的高承勇,还是屡次被司法机关处罚的朴某,他们在一段时间内的性犯罪行为都不断重复,无论是死刑的威慑还是反复长期监禁对他们的犯罪行为没有任何矫正作用,似已无法自控。

朴某已经被专家鉴定为“少儿性嗜好症患者”,而对高承勇,无论是讯问人员还是辩护律师,都反映无法进入高的内心。目前为止,对他的犯罪心理和犯罪原因文本分析,基本上都是一些缺乏说服力的推理和猜测,没有太多学术价值。由于国内缺乏对这类犯罪人员的长期追踪和深入细致研究,与高承勇类似的性犯罪分子被依法惩处后,就少被提及了,这类人员犯罪中暴露出的生理心理问题基本没有被纳入研究范围。研究的滞后使得对性罪犯的改造手段与盗窃、抢劫等犯罪没有太大的区别,长期局限于教育学习和劳动改造等传统的手段,心理学、医学手段在罪犯改造中的使用较少。加之出狱后的社会监管不到位,导致这部分人的重复犯罪率较高。

因此,需要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等多学科专家对性犯罪进行深入的综合研究,对犯罪原因进行细分,看看这类严重的性犯罪到底是生理原因(例如雄性激素分泌量过高),还是特殊心理(变态性心理、反社会性人格等)原因,或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各种原因在总体性犯罪中所占的比例。只有厘清犯罪的真正原因,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

需要对化学阉割的性质达成认识上的一致

提及化学阉割,有人认为这是对性罪犯基本人权的侵犯,是一种野蛮残忍的行为。实际上作为一种医疗手段,激素疗法在医疗领域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人体内激素不正常导致的疾病在生活中很常见,例如男性因雄激素过高而产生暴力倾向或者性欲望过高难以自控,女性在产后或者更年期因雌激素下降引发抑郁症及更年期综合征等。及时补充人体需要的激素或者通过调节体内激素含量,消除病态,恢复身体正常,是无可厚非的。以韩国对朴某使用的“亮丙瑞林”为例,临床上常用于女性的子宫内膜异位症、子宫肌瘤,男性的前列腺癌等病症的治疗。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因雄性激素过高难以自我控制的性犯罪惯犯,根据专家的建议进行激素调整,是正当的医学治疗手段,不涉及侵犯被告人人权,更谈不上野蛮和残忍。通过治疗使得异常的激素水平恢复常规状态,进而将再犯罪可能性压至最小,无论对社会、对罪犯本人都是有利的。

需要对化学阉割的有效性进行专业评估

瑞典、挪威、丹麦和冰岛四国的统计数据显示,采用化学阉割惩罚手段后,当地性侵犯儿童的案件已经从40%减少到5%。1989年至2004年间,丹麦对25名强奸犯实施了化学阉割。此后,他们再未犯案。德国1997年的研究显示,1970年至1980年间接受化学阉割的104名性侵罪犯中,再犯率仅3%,未受化学阉割者再犯率却是46%。在美国俄勒冈州134名被假释的性犯罪者中,接受化学阉割的人均未再犯,而未接受者再犯率将近20%。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性障碍诊所博士伯林对20世纪90年代接受化学阉割的629名性犯罪者进行了追踪调查,发现再次犯罪的比率仅为8%。可见,化学阉割对降低性犯罪再犯率的作用不容小觑。

当然,也有专家认为,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生理原因造成的,背后存在着复杂的家庭、社会等因素。只要强奸犯的攻击倾向、反社会倾向仍在,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就存在。还有人担心,犯罪分子因接受了化学阉割,可能在心理上遭受重创,继而因羞辱而增加对社会的敌视和报复心理。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因此有必要对已经实施化学阉割多年的国家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研究和评估,全面和准确地评价化学阉割的实施效果,为立法机关制定与化学阉割有关的法律法规提供科学的参考。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法律的不断完善,立法机关在对被害人的保护措施、对罪犯的改造方式上也在进行着新的尝试。社会是否接受以化学阉割方式预防性犯罪,性罪犯是否愿意以接受化学阉割来换取减刑、假释,这些问题都需要一个科学、严谨的答案。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妇女儿童保护组织可以就这些问题在监狱里和社会上进行一些专业调查。

由于儿童是性犯罪的主要受害群体,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预防在先的理念,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对性侵儿童的惯犯是否适用化学阉割问题优先开展调查研究,以体现法律对儿童的特殊优先保护。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文中部分数据及案例来源于环球时报、广州日报等媒体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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