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部分法院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专家建议 单方“冷静”不可取 积极修复才关键 近日,四川资阳市安岳县法院向一对闹离婚的“85后”夫妻,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他们冷静3个月,其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要求。3月20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也发出了该法院首份“离婚冷静缓和期”告知书,要求一对起诉离婚的夫妻冷静3个月。在缓和期内,江南区法院将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婚姻家庭咨询服务,积极引入心理干预,以帮助当事人调处家庭矛盾,化解婚姻危机。 “离婚冷静期”虽不是个新鲜名词,但上述信息一出,依然引起不小的反响。有人认为这是法院人性化的表现,有的则认为流于形式,甚至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剥夺。对此,中国妇女报·中华女性网记者进行了相关采访。 情感未破裂,当事人需“冷静” 据报道,在安岳县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这对夫妻婚后常因琐事争吵。一次发生纠纷后,女方离家出走并外出务工,两年后回到当地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女方又表达了放弃诉讼的意愿。法院认为,这对夫妻提出离婚可能出于一时冲动,因此向他们发出3个月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提出:“冷静期限内,双方均应保持镇静和理智,三思而后行,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冷静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对于江南区法院审理的案件,该案主审法官李姗姗告诉记者,双方当事人结婚多年,育有3个子女。期间曾经离过一次婚,复婚后有了第三个孩子。女方起诉离婚时,主张男方有家暴行为,审理中,男方承认在争吵过程中对女方有动手行为,但女方也比较冲动,一争吵就会有撞墙行为,并会吵着要跳楼等等。通过和他们交谈,法官感觉他们尚有感情基础,只是面对矛盾的处理方式不当,所以向他们发出“离婚冷静缓和期”告知书,希望双方能够冷静思考、加强沟通,并在告知书中告诉他们怎么做,有哪些权利义务,法院会提供什么帮助等等。 据悉,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选择118个中级和基层法院开展家事审判试点。按照意见,试点法院在最高法确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则下,“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 目前,广西、上海、江苏等多地法院都在离婚诉讼中引入“冷静期”概念,以挽救边缘婚姻。 支持者:更加人性化 李姗姗告诉记者,目前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不少是夫妻沟通、婆媳关系或者子女教育出现问题的,如果法院直接判决不准离婚,他们之间的矛盾没有化解,可能过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适用“冷静期”制度,可以在冷静期内做很多工作,化解双方之间的问题,避免二次诉讼。目前,该院跟广西婚姻家庭研究会合作,聘请了一些婚姻家庭咨询师,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等服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晓茹认为,由于我国婚姻辅导机构的严重缺失,起诉到法院的婚姻案件并不都是达到了离婚的程度,只是婚姻病态的一种呈现方式。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对挽救婚姻、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是有必要的,当然适用离婚冷静期的案件是受限制的,需要试点法院的法官自由裁量,积累了一定经验后,可总结出系列案件类型;发出离婚冷静期通知的法官,也需要对影响婚姻的因素进行初步分析和排解,并可发出建议书。比如,双方或一方父母介入过多而引起的夫妻感情受损,应建议冷静期内父母不得干预;生活习惯、消费方式、是否生育(二胎)、子女教育等不同问题引起的夫妻感情受损,应积极引导双方用正确的方式沟通甚至提供相关资料加以辅导或心理疏导。 质疑:于法无据、流于形式 对于“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的做法也不乏质疑。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认为,首先,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应着重查明是死亡婚姻还是危机婚姻。于前者,当尽快依法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于后者,应做情感修复的调解,而不是走形式地发冷静期通知,并且无法律根据地要求当事人:“冷静期限内,双方均应保持镇静和理智,三思而后行,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冷静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不知道“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根据在哪里?如果当事人在冷静期协商好了去登记离婚并去法院撤诉,难道法院不准许撤诉吗?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该条在实务运用中客观上已经起到了冷静期的作用。再发冷静期通知,不仅于法无据还可能侵害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和诉讼权利,引发当事人和法官的对立。 作为一名从业十三年的家事律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林表示,“离婚冷静期”弊端多多,流于形式,效果并不明显。他反问到,如果法院给了当事人冷静期,但当事人没有和好,依然想离婚,法院是否就一定判离婚呢?如果没有判离婚,当事人还要待六个月之后再起诉,所谓的冷静期又有何意义?他也认为,所谓的“离婚冷静期”其实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已经存在,即社会上通常所说的打离婚官司,第一次通常不判离的“潜规则”。而且“离婚冷静期”制度也严重缺乏配套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网上还有文章质疑“需要冷静的是某法院”,认为“法院如果觉得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完全可以依法判不准离婚。法院超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行创设所谓离婚冷静期,不仅毫无法律依据,而且毫无现实必要。还有观点认为,离婚冷静期有利有弊,如果是婚姻危机或许可以缓解挽救,倘若是死亡婚姻、危险婚姻,比如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如果一方在冷静期内遭受严重家暴怎么办? “离婚冷静期”变“情感修复期”或更妥当 实际上,针对离婚冷静期的探索,实践中早已有之。比如,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自2013年末即探索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该院家事审判庭庭长王道强告诉记者,“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目前其他法院遇到的质疑和问题,我们当年都曾遇到过。目前之所以很多法律共同体同仁反对冷静期的适用,是因为我们在运作这一机制时没有形成完备的体系,在运作过程中可能会不自觉地违背了一方当事人的意志,甚至不经意间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不过王道强认为,法院推行“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正缘于学者律师们对审判实践中一审滥用判决不准离婚严厉批评的反思,目的是尽量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等弱势成员利益。 他认为,离婚冷静期的适用绝不应该是单纯发一个简单的通知书,而是需要法官的积极作为,要指出婚姻的症结所在,提出改进的路径,加以心理疏导,并以当事人双方愿意适用为前提,否则可能效果甚微。“冷静期机制不是孤立的,是开放的体系,从我院的探索实践看,家事审判机制建设至少包含6个方面6位一体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包括反家暴机制、冷静期机制、多元化解机制、回访帮扶机制、家事队伍分类管理机制和单独的考核评价机制。任何一个机制出现了问题,都会阻碍改革的进程。”王道强说,比如,对于家暴案件,首先要制裁家暴,彻底根除家暴的发生,冷静期机制才有发挥的余地。 对于“离婚冷静缓和期”告知书引起的质疑,李姗姗坦言,可以想到。因为毕竟目前没有法律的规定,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文件提到“冷静期”这一概念。“一个新制度的产生肯定也是“双刃剑”,适用不当可能会产生问题,但该制度推行的初衷是好的。”李姗姗说。 张晓茹认为,在家事审判改革初始阶段,离婚冷静期的试点工作应和配备心理咨询员、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等工作相结合。离婚冷静期内,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员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对其之间的矛盾进行调解、心理疏通、事实澄清,以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修复感情,甚至追溯到当事人原生家庭的生活模式、家庭文化对现在婚姻的影响并提出改进的办法,也可以对了解的情况形成建议书提交给法官。 张晓茹建议,离婚冷静期适用的时机,应在案件受理后,最好是第一次调解后,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判断,和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没有新事实新理由不得在六个月内再起诉的规定不冲突。前者可视为审判前调解程序的一部分,所以,离婚冷静期以不超过3个月为宜。离婚冷静期结束,原告一方仍然坚持离婚,不能成为判决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仍然应当进入审判阶段调解或判决结案。 赵莉则认为,与其建立法院单方要求当事人的冷静期,不如尝试建立三个月的“情感修复期”或者叫“情感修复调解期”,分危机的程度,由法官或者邀请专家介入,做当事人的情感修复工作,这既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的要求,也方便基层法院正确理解和实施。对于情感修复期的时间,可以规定不超过三个月,并可排除在审限之外。通过词语的修改,不仅有利于法官正确理解和执行,也有利于当事人、律师配合该制度的实施。 杨晓林建议,既然搞家事审判改革,就应该为未来的家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做好铺垫,应有一套相应的制度规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分则婚姻家庭编正在紧锣密鼓地起草之中,应该考虑真正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婚姻分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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