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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旧迎新”换工作,法律常识要懂得
www.fjsen.com 2017-02-08 10:42:54 来源:中华女性网 我来说两句

离职签字时要“谨慎”

小孙是某工程公司项目经理。2016年年初,小孙向工程公司提出离职,为尽快获准,小孙与工程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小孙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双方已经就小孙在职期间的工资、加班工资、项目奖金、项目提成等进行一次性结算,公司一次性向小孙支付8000元,小孙收到款项后双方再无争议、纠纷。

2016年3月,小孙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工程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加班工资、项目奖金等2万元。庭审阶段,工程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用于证明双方已经对小孙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项目奖金进行了结算,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小孙支付8000元,因此,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纠纷。小孙则称,公司支付的8000元款项仅仅是在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并不包含加班工资、项目奖金等款项。最终,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以双方已经约定“一次性结算”并已经实际履行为由驳回了小孙的全部仲裁申请请求。

□ 法官释法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小孙与公司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双方再无劳动争议后小孙能否再行向公司主张权益。案例中,虽小孙主张8000元仅为最后一个月工资,并不包含项目奖金,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对在职期间的工资、加班工资、项目奖金、项目提成等进行一次性结算,公司一次性支付8000元”等内容,因此,小孙自愿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即意味着对于协议内容的认可以及对于部分权利的放弃。在此情况下,小孙再行提起仲裁要求工程公司支付奖金等款项,就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了。

以本案为例,广大劳动者在办理离职交接时,需注意以下两点:

1.《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签订要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

劳动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因此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次性处理双方间所有权利义务。对于双方自愿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如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后,劳动者如反悔再行主张约定无效,一般都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2.《离职交接单》要逐项核对、勾画,留存签章原件。

通常情况下,在办理离职交接时需要填写《离职交接单》或《离职流转单》等材料。以上表单中一般会涉及物品返还、工作交接、财务结算、报销平账、出勤截止日期、薪资截止日期、社保及公积金停缴日期等事项。还有部分《离职交接单》或《离职流转单》中可能显示有“办理离职交接后,双方再无工资、薪金纠纷”等内容,因此在填写《离职交接单》时,应逐项核对,尽量不留空白项目,并及时对“再无争议条款”提出异议。同时还应尽量留存显示有交接人签字或公司盖章的表单原件。

总而言之,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时,无论是解除协议的签订,还是财物的交接、薪资的结算,都需要细致、谨慎。既不要因为急于办理离职手续签订有违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也不要因为时间仓促而在办理离职交接、填写表单时“一目十行”。毕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成年公民,其所签写的每一处名字都会伴随着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希望广大劳动者在“跳槽”前仔细思量,全面考虑,综合评判“跳槽”的收益与风险,走稳、走好转换工作的每一步。

(作者系北京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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