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 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
相关新闻
- 2015-12-28解读计划生育法 "三孩"为何不"全国一盘棋" 全文|反家暴法明年3月起施行 全文
- 2015-12-28中国首部反家暴法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
- 2015-12-28首部反家暴法出台 “同居暴力”入法
- 2015-12-28首部反家暴法出台 “同居暴力”入法
- 2015-12-28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首部反家暴法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