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提供公民婚姻状况证明
本报记者宋利彩 发自北京近日,民政部制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消息一经媒体发布,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说,《通知》是为了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要求,经与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婚姻登记信息的主要使用部门充分协商后出台的。 自2003年《婚姻登记制度条例》实施以来,当事人在办理婚姻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供个人婚姻状况的相关证明。“但条例实施过程中,在涉及贷款、买房、出国、教育、相关财产公证等事项时,相关机构和部门要求公民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个人婚姻状况的相关证明。为了解决群众困难,民政部门陆续开通了开具证明的工作渠道。但随着时间发展,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泛化,实际上增加了群众困难。”王金华说。 据不完全统计,仅2013年,各地民政部门共开具了841万份公民(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达到了传统婚姻登记量的58.5%。 《通知》还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并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如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核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可以通过开放信息核对端口、公函往来等多种方式,在部门间直接完成信息核对工作,不再需要当事人在婚姻登记信息使用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往返奔波,以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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